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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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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智能终端、卫星导航、网络通信、金融电子、云计算、物联网,生活中无处不在的集成电路技术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9月23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钜锐案”--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原判,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320万元。
有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一份将会引起国内外信息产业界高度关注的终审判决。
我的“芯”成就了你的“芯”
4年前,具有十多年IC设计开发经验、专注于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技术研发的钜泉公司,将专业从事集成电路研发、生产、销售并获得过“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奖”的锐能微公司告上法庭,双方为后者RN8209、RN8209G两个芯片是否抄袭前者名称为ATT7021AU的布图设计互相“掐架”,诉请的赔偿数额高达1500万元。
这一切要追溯到2006年。当年5月,钜泉公司与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炬力公司将电能计量系列芯片的专有技术转让给钜泉公司,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此后,钜泉公司进行后续研发,并于2008年将研发完成的布图设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了ATT7021AU布图设计,获得专有权。
然而钜泉公司很快发现,在深圳刚刚成立才一年的锐能微公司于2009年研制的单相多功能防窃电专用计量芯片RN8209系列,严重“抄袭”了钜泉公司申请的布图设计。根据锐能微公司官方网站显示,该芯片在2010年7月获得中国电子工程权威杂志电子工程专辑评选的“2010年度热门产品奖”,2010年9月销售量突破1000万片。
更引起钜泉公司注意的是,钜泉公司原销售经理陈某、原研发部门从事IC设计工作的赵某分别成为锐能微公司现任总经理和设计总监,而炬力公司原研发设计部工程师杨某也成了锐能微公司现任技术顾问。
2010年1月,钜泉公司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前往雅创公司经营场所购买了RN8209G型号的集成电路芯片100片。3月,钜泉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钜泉公司申请,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在锐能微公司扣押了RN8209G芯片2片,并复制含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关资料。4月,锐能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相关撤销申请,专利复审委员经审查后未发现钜泉公司布图设计专有权存在不符合规定可以被撤销的缺陷,遂于6月终止撤销程序。
在一审过程中,钜泉公司直指锐能微公司、雅创公司侵犯了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产品宣传资料、在相关媒体公开道歉、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500万元。
不到1%的相似度是否侵权
锐能微公司始终坚称自己芯片的布图设计系自主开发,该设计与钜泉公司的设计不同,完全是锐能微公司通过自身独创性实现了芯片功能的提升和飞跃。同时,锐能微公司认为,钜泉公司的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常规设计。
针对锐能微公司的说法,钜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自己芯片中10个部分的“独创点”。
2011年至2013年,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双方的芯片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过比对后得出结论,认为钜泉公司提出的“10个独创点”中有2个点具有独创性,且不是常规设计。
2013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20万元。钜泉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钜泉公司和锐能微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钜泉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锐能微公司赔偿其各类损失1500万元。而锐能微公司则请求法院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认为钜泉公司的“2个点”是常规设计,而且即使根据目前的鉴定结论,这“2个点”的布图设计仅占整个芯片布图设计的很小部分,不到1%,因此芯片的相似度很低,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应当判定为侵权。
争议焦点显露“中国标准”
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论述,这些论述从专业的角度看,完整、细致地诠释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中国标准”,将成为国内今后指导业界人士的重要原则。
针对双方对于鉴定结论的争议,法院除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合法、鉴定程序合法外,重点说明了鉴定方法的合理性,即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标准,比对是在双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似部分之间进行,而不是去比较两个完整的布图设计。
针对双方的涉案芯片是否相同,法院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因此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应当采用较为严格标准。法院在明确“工艺不是布图”、“互联线路虽然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考量时的参考因素之一,但布图设计的侧重点更在于有源元件和元件与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等原则后,依据本案证据认定,即使按照严格的认定标准,双方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仍有极小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
针对钜泉公司的“2个点”是否具有独创性,法院认为,钜泉公司已经对自己的“独创性”提供了权利登记证书,而且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也终止了撤销程序,鉴定机构的结论也表明其芯片中的“2个点”具有独创性。反之,锐能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称的“常规设计”之说,故法院认定钜泉公司“2个点”具有独创性。
针对锐能微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钜泉公司的权利,法院认为,即使是占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其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锐能微公司未经许可直接复制了钜泉公司芯片布图设计中的“2个点”并进行商业销售,故构成侵权。
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锐能微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原审法院根据其网站页面显示的销售数量作为计算依据,同时综合考虑了法院保全的锐能微公司部分发票、“2个点”所占布图面积及作用、锐能微公司通过直接复制缩短了芯片研发时间而获得的市场竞争优势等情况,判决赔偿钜泉公司32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有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一份将会引起国内外信息产业界高度关注的终审判决。
我的“芯”成就了你的“芯”
4年前,具有十多年IC设计开发经验、专注于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技术研发的钜泉公司,将专业从事集成电路研发、生产、销售并获得过“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奖”的锐能微公司告上法庭,双方为后者RN8209、RN8209G两个芯片是否抄袭前者名称为ATT7021AU的布图设计互相“掐架”,诉请的赔偿数额高达1500万元。
这一切要追溯到2006年。当年5月,钜泉公司与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炬力公司将电能计量系列芯片的专有技术转让给钜泉公司,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此后,钜泉公司进行后续研发,并于2008年将研发完成的布图设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了ATT7021AU布图设计,获得专有权。
然而钜泉公司很快发现,在深圳刚刚成立才一年的锐能微公司于2009年研制的单相多功能防窃电专用计量芯片RN8209系列,严重“抄袭”了钜泉公司申请的布图设计。根据锐能微公司官方网站显示,该芯片在2010年7月获得中国电子工程权威杂志电子工程专辑评选的“2010年度热门产品奖”,2010年9月销售量突破1000万片。
更引起钜泉公司注意的是,钜泉公司原销售经理陈某、原研发部门从事IC设计工作的赵某分别成为锐能微公司现任总经理和设计总监,而炬力公司原研发设计部工程师杨某也成了锐能微公司现任技术顾问。
2010年1月,钜泉公司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前往雅创公司经营场所购买了RN8209G型号的集成电路芯片100片。3月,钜泉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钜泉公司申请,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在锐能微公司扣押了RN8209G芯片2片,并复制含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关资料。4月,锐能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相关撤销申请,专利复审委员经审查后未发现钜泉公司布图设计专有权存在不符合规定可以被撤销的缺陷,遂于6月终止撤销程序。
在一审过程中,钜泉公司直指锐能微公司、雅创公司侵犯了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产品宣传资料、在相关媒体公开道歉、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500万元。
不到1%的相似度是否侵权
锐能微公司始终坚称自己芯片的布图设计系自主开发,该设计与钜泉公司的设计不同,完全是锐能微公司通过自身独创性实现了芯片功能的提升和飞跃。同时,锐能微公司认为,钜泉公司的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常规设计。
针对锐能微公司的说法,钜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自己芯片中10个部分的“独创点”。
2011年至2013年,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双方的芯片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过比对后得出结论,认为钜泉公司提出的“10个独创点”中有2个点具有独创性,且不是常规设计。
2013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20万元。钜泉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钜泉公司和锐能微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钜泉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锐能微公司赔偿其各类损失1500万元。而锐能微公司则请求法院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认为钜泉公司的“2个点”是常规设计,而且即使根据目前的鉴定结论,这“2个点”的布图设计仅占整个芯片布图设计的很小部分,不到1%,因此芯片的相似度很低,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应当判定为侵权。
争议焦点显露“中国标准”
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论述,这些论述从专业的角度看,完整、细致地诠释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中国标准”,将成为国内今后指导业界人士的重要原则。
针对双方对于鉴定结论的争议,法院除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合法、鉴定程序合法外,重点说明了鉴定方法的合理性,即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标准,比对是在双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似部分之间进行,而不是去比较两个完整的布图设计。
针对双方的涉案芯片是否相同,法院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因此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应当采用较为严格标准。法院在明确“工艺不是布图”、“互联线路虽然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考量时的参考因素之一,但布图设计的侧重点更在于有源元件和元件与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等原则后,依据本案证据认定,即使按照严格的认定标准,双方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仍有极小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
针对钜泉公司的“2个点”是否具有独创性,法院认为,钜泉公司已经对自己的“独创性”提供了权利登记证书,而且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也终止了撤销程序,鉴定机构的结论也表明其芯片中的“2个点”具有独创性。反之,锐能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称的“常规设计”之说,故法院认定钜泉公司“2个点”具有独创性。
针对锐能微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钜泉公司的权利,法院认为,即使是占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其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锐能微公司未经许可直接复制了钜泉公司芯片布图设计中的“2个点”并进行商业销售,故构成侵权。
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锐能微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原审法院根据其网站页面显示的销售数量作为计算依据,同时综合考虑了法院保全的锐能微公司部分发票、“2个点”所占布图面积及作用、锐能微公司通过直接复制缩短了芯片研发时间而获得的市场竞争优势等情况,判决赔偿钜泉公司32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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