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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了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新纪元公司)诉爱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农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涉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此起案件为二中院首次受理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新类型案件。
“纪元1号”玉米于2004年5月12日向国家农业部申请并于2008年1月1日获得授权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为CNA20040231.5,品种权人为张佩兰、闫玉基、河北新纪元公司。“纪元1号”初审公告期间,爱农公司取得张佩兰、闫玉基签署的《生产经营授权书》。根据授权,爱农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冀、津、京以外地区”。2008年4月,河北新纪元公司发现爱农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销售“纪元1号”玉米种子。
河北新纪元公司认为,爱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冀、津、京”三地销售“纪元1号”玉米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涉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此起案件为二中院首次受理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新类型案件。
“纪元1号”玉米于2004年5月12日向国家农业部申请并于2008年1月1日获得授权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为CNA20040231.5,品种权人为张佩兰、闫玉基、河北新纪元公司。“纪元1号”初审公告期间,爱农公司取得张佩兰、闫玉基签署的《生产经营授权书》。根据授权,爱农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冀、津、京以外地区”。2008年4月,河北新纪元公司发现爱农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销售“纪元1号”玉米种子。
河北新纪元公司认为,爱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冀、津、京”三地销售“纪元1号”玉米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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