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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广东首例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案开审
原告农友种苗(中国)有限公司是台湾农友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原告在2006年,发现被告广东省珠海市鲜美种苗发展有限公司以“新美夏珍”的名称向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甜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根据业内资料表现,该“新美夏珍”与原告的“华珍”甜玉米并无二样。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于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原告指出,为确定“新美夏珍”与“华珍”的关系,其于2006年12月委托国家权威机构北京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对它们进行DNA指纹鉴定,以确定它们在植物学上的亲缘关系。检测结果在40个位点均无差异,证明被告的“新美夏珍”与原告的“华珍”甜玉米为相同品种。被告申请“新美夏珍”植物新品种权时申明品种来源是以“华珍”自交选育之XM-06为母本,以“金银粟”品种自交选育的XM-18为父本配组杂交而育成,但DNA指纹鉴定却认为“新美夏珍”与“华珍”为相同品种,证明被告若非盗用原告的“华珍”之亲本进行杂交生产种子,即是直接冒用原告的杂交一代“华珍”种子申请其“新美夏珍”的植物新品种权。这不仅是一种欺骗社会之行为,也是一种侵犯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侵权行为。
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珠海市鲜美种苗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首先,被告认为其选育的新品种“新美夏珍”与作为母本材料来源的社会公知的育种材料台湾农友育种股份有限公司的“华珍”相比较,它们之间在各项特性上如糖量、产量、株高等方面体现出明显的不同,具有明显的特异性,完全符合法规所规定的特异性要求。其次,被告认为原告是盗用其培育的新品种“新美夏珍”并盗用原有的社会公知的台湾农友种苗股份公司的“华珍”种子名称来参加审定、品保,所以才会出现所谓的两个品种DNA一致的检测结果。因此,被告认为“新美夏珍”品种申请权不属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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