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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好太太”牌晾衣架为消费者所熟知。去年年底,该晾衣架的生产销售商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公司”)将东莞真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想家公司”)告上法庭,称后者仿冒了“好太太”晾衣架的商品包装、装潢,还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仿冒“好太太”自营专卖店装潢的店铺,大量销售仿冒“好太太”的“真太太”晾衣架。好太太公司要求真想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真想家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好太太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80万元。其后双方均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好太太”状告“真太太”索赔500万元
2016年11月,好太太公司将真想家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称其公司自1999年开始研发、生产、销售“好太太”牌晾衣架,并从2013年对品牌形象进行全面重塑升级,确定以紫色、黄色为主色调的商品识别系统,使用“Hotata好太太”品牌形象标识,同时设计出晾衣架的商品包装、装潢及自营专卖店的店铺装潢。
2016年,好太太公司发现真想家公司未经许可仿冒“好太太”晾衣架的商品包装、装潢,并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仿冒原告自营专卖店装潢的店铺,大量销售仿冒的晾衣架。
好太太公司称,真想家公司制造、销售的晾衣架商品包装、装潢在颜色、字体、布局等方面与“好太太”晾衣架均极为近似,甚至其晾衣架的宣传册、型号也均为模仿。真想家公司授权开设的厦门一家建材店的门头装饰、店内装修、店内陈列均与“好太太”晾衣架自营专卖店的装潢极为近似。
好太太公司认为,真想家公司作为晾衣架同行企业,明知“好太太”晾衣架是好太太公司的知名商品,仍作出上述仿冒包装及授权开设店铺行为,明显属于故意误导消费者,造成与“好太太”知名商品的混淆。真想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好太太公司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并给其公司的商誉造成极大损害。
好太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真想家公司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商品外包装、宣传册等资料,消除现有店铺门头、门面、内部装修样式,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向好太太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要求真想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承担好太太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开支8万元。
“真太太”多数股东曾是“好太太”经销商
庭审时,好太太公司表示,真想家公司股东罗某曾任职于好太太公司,其他多数股东也曾是好太太公司晾衣架商品的经销商。好太太公司认为,正是由于好太太公司知名商品的销售前景巨大,那几名经销商觊觎知名商品的市场利益,组建了真想家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制造、销售仿冒好太太公司的知名商品,侵权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使好太太公司的市场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真想家公司则辩称,“好太太”晾衣架的包装、装潢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真想家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真太太”故意“搭便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会,从而损害竞争对手。
法院认定,真想家公司不能证明“真太太”晾衣机的包装、装潢系自己独立设计或者使用在先,上述建材店也不能证明其店铺装潢系自己独立设计或者使用在先,真想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多数股东、建材店都曾是好太太公司的经销商,其生产、销售的“真太太”晾衣机选用的是与“好太太”晾衣架高度近似的整体包装、装潢,恰好说明了“好太太”晾衣架的知名度以及其包装、装潢和专卖店的装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体现出真想家公司“搭便车”的主观故意。
法院一审认定真想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真想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好太太”晾衣架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商品外包装、宣传册等资料。判决真想家公司、厦门市某建材店立即停止使用与好太太公司自营专卖店近似的店铺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立即消除现有侵权装潢样式。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好太太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真想家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情确定真想家公司共赔偿好太太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80万元。
关于好太太公司要求真想家公司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赔礼道歉系侵犯人身权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好太太公司未能证明因真想家公司的侵权行为致使其人格利益受损,故对其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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