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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为你读诗”两公司互诉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5-12-1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赵春艳,石岩
标签: 为你读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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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你读诗”公众号≠“为你读诗”客户端,因认为上述行为系有意“搭便车”、混淆公众视听,构成不正当竞争,尚客圈公司将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00万元。 

        原告称公众号≠客户端 

        已经小有名气的诗歌类知名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由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推出。此外,市场上还存在“为你读诗”客户端、“为你读诗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并申请登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认为上述行为系有意“搭便车”、混淆公众视听,构成不正当竞争,尚客圈公司将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00万元。而在这起诉讼之前,因尚客圈公司曾经发布的一则声明,为你读诗公司认为侵害该公司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亦将尚客圈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相关言论,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尚客圈公司诉称:我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属于知名商品(知名服务),“为你读诗”属于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我公司于2010年9月2日成立,自2013年6月1日始,正式推出“为你读诗”文化项目及微信公众号,该微信公众号中文名称系“为你读诗”,英文名称为“the poem for you”。 

        自2013年6月1日推出第一期节目以来,“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每晚十点都会推出一位特别来宾的读诗节目,以一诗、一乐、一评、一嘉宾的方式与大众分享诗意生活的点滴。截至2014年9月16日,其推出473期读诗节目和作品,参与者包括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同时,上述473期作品亦通过腾讯视频——个人频道同步推出,每期作品日均阅读量和点播量高达上万次,且稳步提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16日,新华网、光明网、网易、新浪、人民日报等各大媒体对我公司的“为你读诗”项目及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数十篇专题报道,进一步扩大了“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的知名度。各大媒体均公认我公司的“为你读诗”在2014年9月之前,已拥有近60万粉丝,每期作品的阅读量和点播量已高达数万次,属于在相关公众中影响力巨大、知名度极高的微信公众号。 

        “为你读诗”属于我公司“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的特有名称,在2013年6月1日前,没有其他商品或服务以“为你读诗”为名。 

        2014年9月16日,为你读诗公司在苹果应用商业发布一款APP,名为“为你读诗”。2015年1月1日,首善公司创建名为“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上述APP和微信公众号的推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和行为特征。 

        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为你读诗公司以“为你读诗”作为其前述APP软件的名称,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为你读诗”作为软件登记名称,进一步混淆公众视听。 

        2015年6月23日,为你读诗公司由原名“首善(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进一步混淆视听。 

        综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为你读诗公司、首善公司停止擅自使用“为你读诗”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索赔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答辩 

        为你读诗公司及首善公司答辩称:我们不同意尚客圈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为你读诗”是短句,是通用名称,并不具有独特性。第二,为你读诗公司注册企业名称、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使用的名称,首善公司使用的新浪微博名称及微信公众号名称均是依法注册的,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三,尚客圈公司的索赔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在另外一起诉讼中,为你读诗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自2013年以来,开发了“为你读诗”客户端,包括安卓版及苹果APP版,经过多年经营、广泛宣传,深受用户喜爱。随着我公司的发展,逐渐引起很多投资人关注,2015年6月15日,正当我公司关于融资的微路演刚刚结束后,尚客圈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在网络上发布一份严重失实的《声明》,在其中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并声称其“已正式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所谓的‘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制作公司诉讼”。其后,我公司并未收到法院传票,经法院查询亦无涉及我公司的诉讼。尚客圈公司的《声明》导致我公司良好声誉受到严重损害,影响了路演,失去了合作客户。我公司认为其《声明》属于恶意诋毁我公司良好声誉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尚客圈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在微信公众号上散布的不实言论,判令其在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青年报》上为我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在这起诉讼中,尚客圈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同意为你读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我公司并没有实施损害其商业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起诉本身是我公司的行为,而不是有关为你读诗公司的事实与行为,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二,就为你读诗公司的起诉来看,其只针对《声明》最后关于起诉与否的事实,而未针对我公司《声明》中所述的事实,说明其默认了我们在《声明》中所述的其他事实。第三,根据法律规定,侵权方应有主观恶意,而我公司在发布维权声明前的一个月,就已针对为你读诗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工作,只是因为前期准备工作尚未完善、更换律师事务所等问题才出现现在的问题,我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第四,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是散布的事实必须损害商业信誉,而我公司认为是否牵涉诉讼本身并不有损商誉。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驳回为你读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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