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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西门子电梯”傍大牌 被指不正当竞争赔12万

发布时间:2014-04-2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黄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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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电梯“傍上”国际电子机械巨头、推销产品不成竟发起恶意诉讼诋毁、知名115网盘被指侵权后主动维权成功……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例。包括西门子(中国)状告东莞市西门子电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10个案例成功入围,来自东莞中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还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逐一点评。本报节选登其中3个案例。 

        案例1东莞“西门子电梯”不是西门子生产的 

        2008年开始,一些标有“西门子”字样的电梯陆续出现在广东的一些住宅与写字楼里。这些电梯的生产商为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电梯,公司域名为dgsiemens。com。该公司在其生产的电梯里均标有“西门子”、“SIEMENS”字样。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以及企业字号、商标为一般公众所知悉,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东莞西门子的中英文字号与其中英文字号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东莞西门子在其生产销售的电梯上、广告宣传和网页上大量使用“西门子”字号,会使人误认为东莞西门子是西门子(中国)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 

        经法官庭审调解,双方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约定,东莞西门子要在3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并停止使用域名,同时补偿西门子公司12万元。此外,若东莞西门子在3个月内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赔偿金额将提高到20万元。 

        点评:该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极具典型性,也是东莞法院系统第一宗进行庭审直播民事案件。案件虽然是当庭达成调解,但是案件审理过程生动体现出法院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合法正当权益,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该案件还入选2013年广东省十大知识产审判权案例。 

        案例2115网盘域名侵权不成立 

        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云存储网盘之一,发端于东莞松山湖的115网盘在全球为超过8000万用户提供免费网络硬盘服务。2013年,持有“11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邯郸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状告一一五公司使用115.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未经其合法授权在产品上将“115”数字进行商标使用,导致大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2013年11月1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邯郸公司败诉。邯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 

        结合双方的辩词,二审法院认为,经庭审确认一一五公司主张其域名早在1999年注册,尽管不确认转让时间,并不影响其合法使用,只是其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而邯郸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持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因此,一一五公司域名的使用不会与上诉人的商标权使用产生消费者混淆。另一方面,本案的证据可以确认一一五公司对“115。com”的使用不在邯郸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类别商品范围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法驳回邯郸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法院通过案件的审理,对商品类别近似的认定规则、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具体的审查,对于商标侵权的判断具有标本作用。同时,从该案的审理结果上看,有效维护了东莞市知名企业的正当权益。 

        案例3推销产品不成发起恶意诉讼 

        吉态公司是一家主要设计生产鞋盒的印刷企业,永联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印刷耗材的公司。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永联公司曾派相关业务人员到吉态公司推销其生产的印刷耗材,但由于价格过高,吉态公司未订购产品。永联公司为达到其目的,以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方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证据保全。 

        就在法院来到吉态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当天,吉态公司员工以及外国客户看到此情形,以为吉态公司经营发生异常,致使吉态公司停产多日。整个保全过程中并未查到所谓的侵权产品,永联公司见其恶意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就向法院撤回该案诉讼。吉态公司多次向永联公司发函要求确认是否侵犯其商标权,永联公司均予以拒绝。 

        吉态公司认为,永联公司在明知吉态公司没有使用侵犯其商标权的印刷耗材的前提下提起诉讼,是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严重侵犯了吉态公司的商誉,造成了吉态公司重大经济和商业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永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 

        点评:该案是一起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并同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通过审理判决确认东莞市吉态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使用润版液的行为不侵犯永联印刷耗材(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但没有支持其他损失赔偿要求。 

        因为尽管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根据现有证据,永联公司提起侵犯商标权之诉,以及申请证据保全均系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并无不当之处,也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吉态公司以永联公司恶意提起诉讼和证据保全为由要求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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