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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载火箭被用于广告 宝马辩称属公有领域

发布时间:2011-11-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标签: 宝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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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被告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运载火箭研究院是CZ-2F运载火箭的主研制单位,是CZ-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及其产品——长征火箭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CZ-2F火箭因曾经担任天宫一号、神州八号等发射任务,备受公众瞩目。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2010年第11期(总第136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的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中使用了CZ-2F运载火箭形象,且广告画面中侵权标志的位置、外观、寓意显著。运载火箭研究院认为宝马公司借此图形吸引相关公众注意力,以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平面广告中的广告词有“BMW激情亲历并助推社会的飞速发展”,而CZ-2F火箭有四个助推器,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网站上也有“火箭助推中国腾飞”的宣传语,整个广告创意都涉嫌抄袭。宝马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宝马公司辩称,宝马公司在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宝马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任何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本案中所涉及的广告图案的构图及寓意来看,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广告图案时,根本不会去注意火箭图形、特别是火箭上的“中国航天”字样,不会将宝马公司与运载火箭研究院联系起来而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而且,宝马公司在委托设计和使用广告图案过程中,已经在可能的注意力范围内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利用火箭图形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宝马公司也没有必要用火箭图形商标去“淡化”本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宝马”品牌。宝马公司认为,运载火箭研究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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