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因认为侵犯自己“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商标权,乐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将临沂市三巧食品有限公司、香港乐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六桂堂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本网今天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乐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公司于2008年末发现,临沂市三巧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一种木糖醇口香糖产品与公司“乐天”口香糖产品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且标有“香港乐天国际集团监制”字样,北京六桂堂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了侵权产品。此外,香港乐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方某,系临沂市三巧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六桂堂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认为,三家公司模仿“乐天”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并突出使用“香港乐天国际集团”的企业名称,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香港乐天国际集团与乐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意图借助“乐天”商标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三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