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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宜生资料图片
2008年底,在北京地坛公园举办的年货交易会上,北京水宜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孟某在其租赁的铺位上销售由永康市水宜生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产品名称竟与北京水宜生的产品完全相同。近日,北京水宜生将永康水宜生和孟某一并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该案。
原告北京水宜生诉称,该公司从2007年12月开始,原告基于专利技术研制、生产的“水宜生”微电解制水器(杯)产品开始投入市场。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水宜生”作为原告产品的特有名称,亦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悉。2008年8月19日,被告永康水宜生注册成立,并开始向全国生产、销售同名为“水宜生”的同类产品,并陆续在北京、上海等地市场出现。被告永康水宜生的产品名称与原告相同,产品包装、装潢、使用说明书,也均与原告产品极为类似,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被告的产品、服务来源与原告的产品及服务来源相混淆。
原告认为,被告永康水宜生擅自仿冒原告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康水宜生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水宜生”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宣传,并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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