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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苏富比拍卖行诉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1万元人民币等。
苏富比拍卖行于1744年在伦敦成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拍卖行。“Sotheby’s”是其商号,“苏富比”是其正式使用的中文商号名称。
苏富比拍卖行起诉称,四川苏富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拍卖经营活动、宣传材料、网站和名片中大量突出性地使用“苏富比”“苏富比拍卖”“苏富比及图”等,与苏富比拍卖行未注册驰名商标“苏富比”构成混淆性近似;四川苏富比公司在拍卖活动中使用“SOTHEBY”,与苏富比拍卖行注册商标“SOTHEBY’S”构成混淆性近似,侵犯了苏富比拍卖行涉案商标权。
二中院审理认为,苏富比拍卖行的服务标识“苏富比”自1988年起即开始在我国持续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和覆盖地域范围较广,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据现有证据,对苏富比拍卖行主张涉案“苏富比”文字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苏富比拍卖行对涉案“SOTHEBY’S”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四川苏富比公司行为已侵害苏富比拍卖行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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