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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塘”茶楼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结

发布时间:2007-09-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德嘉、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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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新思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20万元。

  原告已在全国发展了百余家加盟店,均冠以特有名称“避风塘”,使用以绿、白两色为主色调,以双叶标识、手写体“避风塘”和“Be For Time Tea House”字样等组成的招牌为主,配以“欢乐无限时 畅饮无限量”等文字和图形的特色装潢。被告于2006年经沈阳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简称沈阳避风塘公司)授权开设茶楼,使用“避风塘”作为茶楼名称并采用近似店面装潢。

  法院认为,尽管沈阳避风塘公司曾与原告签订《区域特许合同》,但东新思晟公司与其订立协议时,该合同已终止,被告仍凭借授权使用与原告一致的服务名称和近似店面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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