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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称CNNIC案受不公平待遇 指法院逻辑错误

发布时间:2007-08-30 来源:搜狐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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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下午,针对昨日海淀区法院判定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名誉侵权案奇虎败诉一事,奇虎公司总裁齐向东召开了小型媒体发布会,称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感到很费解,认为判决书内部有矛盾,多处表述不当,法院存在给奇虎不公平待遇的嫌疑。

  另外,对于这一案件被判败诉,齐向东也认为这与宣判的法庭有很大关系。齐向东称,“两虎案”(奇虎起诉雅虎不正当竞争案)是在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的审理的,而此次的案件在民事法庭审理,因此可能造成了判决结果的偏差。同时,他认为,CNNIC的官方身份也是奇虎此次败诉的重要原因。

  2007年1月,奇虎在多家门户网站上发布声明,将CNNIC软件列为“恶意软件”。CNNIC表示,奇虎此举侵犯了CNNIC的名誉权,对CNNIC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将奇虎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通知书,判决奇虎在自己经营的网站和三家全国性报刊上向CNNIC赔礼道歉,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登载赔礼道歉时间不少于30日,在三家全国性报刊上刊登赔礼道歉不少于一次。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CNNIC人民币15万元。

  齐向东坦陈,听到这个判决结果的时候感觉很震惊,认为感觉判决结果很不可思议。同时,齐向东表示,对这一结果不服,将会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补充证据;而初审判决书中的重大瑕疵将有可能对于奇虎胜诉有很大积极作用。

  另外,奇虎公司代理公司杨宏华提出了对于此次判决不满的四点意见:

  一、海淀法院依据计算机病毒产品防治检验中心的检验结论以及CNNIC提供的其他证据,认为CNNIC中文上网软件不存在强制安装、无法彻底卸载以及劫持浏览器等表现,不会对计算机器造成危害,存在逻辑推理错误。

  计算机病毒产品防治检验中心检测的软件是CNNIC自行提供的,仅能够证明CNNIC提供的该份软件不具有损害用户利益的表现,不能证明CNNIC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软件在任何时间都具有如此表现。同样,CNNIC提供的其他证据充其量也仅能证明CNNIC软件在该时不具有损害用户利益的表现。海淀法院根据特定软件在某一时间的表现,认定CNNIC软件不存在危害用户利益的表现,显然违反逻辑推理。

  众所周知,恶意软件为了避免打击,在大多数时候都伪装为正常软件,他们普遍利用周末、夜间和节假日等公证机关不上班的间隙,通过快速更改软件功能实施恶意行为,达到了偷偷装在网民电脑里的目的,之后又快速的恢复为正常版本。这就像法庭可以通过证据证明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来推论这个人是罪犯,而不能通过一个人做过一件好事就认为这个人不是罪犯一样,后者的推论是不成立的。

  显然,海淀法院如此推理,犯了逻辑错误。

  二、三际提供的十余份证明,起码能够证明三际在收集证据之时的CNNIC软件存在损害用户利益的诸多表现。但是,海淀法院在没有任何分析的基础上,一概不予认定。

  即便关于恶意软件的定义及认定标准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三际凭CNNIC软件的表现将CNNIC软件称为“恶意软件”欠妥,那么,也应将CNNIC软件存在损害用户利益的表现,三际为净化互联网上网环境、免费推广恶意软件查杀服务,作为减轻或免除三际责任的情节予以考量。然而,海淀法院对此未给予任何考量。

  三、海淀法院在分析及认定CNNIC与三际提交的证据过程中,对三际给予了不公平的对待。

  海淀法院对于CNNIC提供的证据,逐一列举了CNNIC拟证明的内容,虽然没有逐一分析,但是却对大部分证据给予了认定。然而,对于三际提供的拟证明CNNIC软件存在强制安装、无法彻底卸载以及劫持浏览器等表现的十余份证据,未予列举拟证明的内容,未给予任何分析,仅用一句话给予了认定,即均不能证明CNNIC软件存在损害用户利益的表现。仅从证据分析及认定的形式而言,海淀法院对三际给予了不公平的对待。

  四、海淀法院认为,360安全卫士提示发现CNNIC恶意软件,“并将该文件夹及其项下的全部文件夹删除”,并将发布的卸载量作为对CNNIC赔偿损失的情节予以考量,显然错误。

   因为360卫士只是播报发现恶意软件或其残留,并不直接删除相关文件夹,删除恶意软件或其残留是用户自主判断的过程,用户自我选择的结果。显然,海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如此认定必然导致其判令三际承担因卸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考量卸载数量之后,必然判令三际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显然,海淀法院判令三际承担高额赔偿责任错误。

  此前,在雅虎诉360安全卫士的(2007)高民终字第469号明确指出,奇虎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向市场提供360安全卫士软件产品,且完全是由相关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删除涉案软件,并未参与消费者的具体决策角色,因此,奇虎公司本身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或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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