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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剧《满城全是金字塔》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发布时间:2007-08-3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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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利用话剧《满城全是金字塔》之名,擅自用在《盗版DVD》之《疯人院飞了》的宣传中,并称其为《满城全是金字塔》第二部,戏逍堂(北京)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戏逍堂)将创作者陈威(又名大鬼)、北京市世纪光年广告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红色江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以《名称全是金字塔》第二部的名义开展的话剧活动的站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网站主页以及《北京青年报》、《北京娱乐信报》上登载致歉声明。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戏逍堂起诉称,在《满城全是金字塔》的编剧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剧本的全国组织话剧演出专有使用表演权、名称所有权等相关权利,未经权利方书面授权不得擅用。然而被告陈威在对《盗版DVD之疯人院飞了》一剧的宣传中,擅自在网上使用《满城全是金字塔》的部分照片及说明;被告二、三在未经原告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该剧的前期宣传印刷品上显著位置使用“《名称全是金字塔》第二部”的字样。

  原告在庭审中称,《满城全是金字塔》的话剧表演在市场上获得了巨大影响,2006年 12月6日至2007年5月底在北京演出达三轮共计88场,收入突破一百万。2007年6月1日,话剧《盗版DVD之疯人院飞了》开始演出,被告对该话剧以“《满城全是金字塔》第二部”的前期宣传,严重影响了原告与其他演出公司共同推出的《名称全是金字塔》的销售,以及对该剧做系列剧的策划。

  被告陈威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陈威从未与原告签过编剧合作协议。对使用“《满城全是金字塔》第二部”的字样只是对自己的创作作品的真实介绍,不是为了宣传目的而使用的。

  被告北京市世纪光年广告有限公司则认为:“我公司没有参与过宣传,也不知晓《盗版DVD之疯人院飞了》是否是《满城全是金字塔》第二部”。

  三被告北京红色江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使用的宣传文字是基于话剧《盗版DVD之疯人院飞了》是大鬼创作兵团再创作了《满城全是金字塔》之后创作的第二部作品,并没有将《满城全是金字塔》突出使用,从而进行宣传和销售。

  由于被告方代理人是一般授权,法庭当庭没有进行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作者 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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