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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猫与虹猫不正当竞争纠纷以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07-07-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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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就湖南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状告王宏、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2004年4月24日,王宏所代表的东方卡通公司将其持有的三辰卡通集团的49%股份转让给孙文华所代表的北京兴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人民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孙文华支付了4000万元。期间,王宏和贺梦凡组建了湖南宏梦卡通集团有限公司。孙文华没有再支付剩余的2000万元。为此,王宏及宏梦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文华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金。

  2005年1月18日,三辰卡通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宏及宏梦公司不得从事与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出庭外调解的请求。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我国动漫事业发展、有利于纠纷和矛盾的解决的角度,数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三辰公司对王宏及宏梦公司已经制作、发行的“虹猫蓝兔”节目表示谅解,王宏及宏梦公司承诺以后不制作、发行除《虹猫蓝兔七侠传》系列节目之外的其他虹猫蓝兔卡通节目。为有利于双方企业的发展,形成一种良性有序的竞争局面,王宏及宏梦公司承诺,不制作发行与三辰公司的蓝猫品牌及其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动漫作品;王宏承担其在担任原告方总经理期间经手或与其相关的部分资金的偿还义务总计915万元人民币。三辰公司应向王宏支付的2000万元股权转让金,扣除915万元,余额1085万元,三辰公司承诺在两年内付清。王宏及宏梦公司就2000万元股权转让金纠纷案自愿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悉,双方还承诺两年内相互不吸纳对方的高层管理人员、制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基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国内动漫产业中的领跑地位,有业内人士发表评论,认为这项协议奠定了动漫产业的行业规则。

  原告:被告贬损蓝猫并制作近似的节目
  被告:对蓝猫的评价属于文艺批语范畴

  原告起诉称,三辰卡通开发、制作发行的“蓝猫”卡通节目从1999年首播至今,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蓝猫”商标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原来的股东是由王宏所代表的湖南东方卡通传播有限公司和由孙文华所代表的三辰影库音像电子连锁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合同约定,共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合资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由于合作出现矛盾,2004年4月24日,王宏所代表的东方卡通公司将其持有的三辰卡通公司的49%股份转让给孙文华所代表的北京兴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人民币。王宏作为三辰卡通公司的股东和总经理,在其将股份转让后,在各种媒体上发表言论,贬损“蓝猫”形象,并制作出与“蓝猫”相近似的“虹猫蓝兔”节目,违反了双方原先签订的协议,从事了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业务,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还实施了不正当手段挖走原公司高管及技术人员的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实际经济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不得从事与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2.判令被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宏及宏梦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之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卡通节目首先是一部文艺作品,卡通节目的制作是一种文学艺术领域的创作行为。任意卡通形象的形成,除了绘画以外,最重要的是情节,是创作人员赋予该形象的气质。被告所创的“虹猫蓝兔”节目与原告的“蓝猫”节目构成,在人物形象、故事结构上无任何共同之处,不存在相同相似的问题。严格说来,任何两部文艺作品之间只有抄袭和剽窃,而不存在所谓的相似或相同的问题。被告卡通节目的发行也是利用公众媒体,并未利用王宏任职三辰公司期间所得的三辰独有的任何资源,所以不存在所谓的从事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或是利用了三辰的商业秘密的问题。此外,原告所诉称的王宏贬损“蓝猫”形象的问题也不存在。王宏在一些场合对“蓝猫”的评价本属文艺批语的范畴,本是一种善意的自我反思,并非是原告诉称的贬损行为,并且,宏梦公司与三辰公司间的人员流动也属于正常范畴,并未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台前幕后:
  蓝猫、虹猫是怎样握手言和的?

  在法院组织当事人最后一次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向承办法官张湘成提出:“给我们点单独的时间,我们要谈谈以后的合作。”曾经的合作伙伴,分手后互相将对方告上法庭,在法官的历时两年的调解下,终又握手言和。

  “调解过程真是一波三折。”谈到这个案子,张湘成感叹。

  “接手这个案子,我就想尽量调解结案。”张湘成说,双方当事人,一个是三辰卡通集团,另一个是宏梦公司,这两家公司都是湖南省乃至全国知名的动漫制作企业,同时落户在长沙市,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使双方当事人生产和经营受到影响,同时,也会冲击我国动漫事业的发展。

  湖南高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就开始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经过努力,双方当事人都有和解的意愿,分别向法院申请要求调解。

  在诉讼刚开始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展开了一场媒体大战,互相贬损对方。此外,双方都互挖墙脚,吸纳对方高管人员。

  “我们两面做工作,说双方都不要再在媒体上发表贬损对方的言论,不要进行让社会对对方产生合理怀疑的宣传。我们要求双方采取克制态度,不能旷日持久地对峙,要把注意力放在研究法律问题上来。”张湘成对记者说。

  张湘成向双方讲明了他的思路和原则,案件的调解必须有利于卡通事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稳定,有利于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有利于构筑一种行业公平竞争的秩序和规则,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保护。

  在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法官的思路后,张湘成提出了解决办法:双方各自拟出解决问题的一揽子方案,在此基础上,由法院提出焦点问题,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确定解决方案。

  张湘成了解到,自从三辰卡通集团董事长孙文华支付了40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后,王宏和孙文华没有再见面。

  “不能老是律师在谈,双方高层必须对话,在一揽子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双方高层必须对有些问题作出解释。”张湘成说,这样,双方高层共进行了4次对话,两次在北京,两次在长沙。

  王宏和孙文华见面后,有些纠缠不清的问题很快解决了。王宏说,在他离开后播出的片子中,他的署名被删掉。  

  孙文华说,这个事情我开始不知道,但后来查了,确有其事,这是不对的,但王宏老对外宣称是“蓝猫之父”,贬损蓝猫,而且不停地挖走他们的高管人员。

  王宏对此进行了解释,说那些话是媒体说的,是媒体在炒作,其实对蓝猫的评价是自己对作品的反思,没有贬损的意思。

  对于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经过对话,处理意见也明朗了。

  孙文华同意支付,但提出王宏在担任总经理期间,拿走了公司的一些钱,这些钱必须在2000万元里扣除。

  对账开始了,一对就是半年。有些东西,王宏不认账,双方又陷于僵持之中。

  这时候,张湘成得到一个信息,宏梦公司准备扩股。“我就跟王宏说,不管是注资还是投资,你必须不涉诉。一定要尽快解决纠纷,以免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

  在双方高层已达成和解意愿后,风波又起

  孙文华提出,在王宏当选为湖南十大杰出经济人物纪念邮册上,王宏的简介是原三辰卡通公司总裁,现任宏梦公司董事长,而且邮册的制作费用还是三辰卡通公司出的。孙文华说,王宏这样做是有预谋的,不谈了。

  眼看双方要谈崩了,法官又开始做工作。2006年8月22日,北京,双方高层再次坐到一起。这次,双方都很有诚意。

  张湘成说:“召集几位老总对话,主要围绕以下几点进行:第一,贬损;第二,高管人员的不正常流动;第三,蓝猫的署名问题;四是关于邮票的问题;五是2000万元账的问题;六是蓝猫和虹猫的关系问题。”

  孙文华说,王宏从公司退出后,说蓝猫可能不行了,他可能是无意的,但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影响。已经生产的虹猫蓝兔继续播放,但王宏不要再生产与蓝猫相类似的东西,希望王宏站在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

  王宏就一些问题进行了解释,说邮票的问题,自己真的不知道,绝对不是预谋好的。关于蓝猫的贬损问题,造成了不利于三辰公司的影响,不是其本意,在这个问题上向孙总道歉。自从跟孙总沟通后,再没有接收三辰公司的高管了。

  和王宏组建宏梦公司的贺梦凡也表态:“2000万元的问题由孙总来定,是多少,我们这边再来认。我们事前不知道蓝猫的创作,我们知道的就回避了。虹猫尽量回避科普等和蓝猫近似的东西。”

  通过这次对话,贬损、高管流动、邮票问题都顺利解决,对2000万元股权转让金,双方都拿出很大的诚意,确定了还款数额和期限。问题相继解决,两猫的合作问题被摆上了桌面。

  贺梦凡说:“蓝猫和虹猫怎么很好地进行合作,还要靠大家的智慧。通过这次对话,双方能够结成一个很好的战略关系,在这个基础上考虑行业的规则。如果两只猫动起来,会是双赢的。”

  孙文华说:“虹猫生产了的继续播,以后就不要再生产了,如果继续生产虹猫,我们合作。”他还提议双方下一步坐在一起策划一下以后的合作和发展。

  张湘成提出了一个调解规则,双方都表示接受。

  眼看和解在即,然而为调解规则的细节问题,双方又开始谈判。

  “开始的调解规则里说,双方承诺自调解协议后两年内相互不吸纳对方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孙文华说,在卡通节目制作行业,最重要的人员是制作人员,要增加制作人员。”张湘成告诉记者,就为是否增加制作人员,双方交涉了有四个多月。

  调解了两年,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张湘成觉得很值。他说:“这次诉讼,没给双方企业经营带来不良影响,在法院的主持下,产生行业内部的自律规则,有利于减少纠纷,也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请多一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采访中,承办法官张湘成告诉记者,多年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他觉得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比较差。

  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有些人不懂得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侵权人更是缺乏这种意识。在张湘成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个专利权人发了数百份材料去推介自己的专利,厂家不予理睬,却照着推介材料把人家的专利拿来便用。

  张湘成说,为权利人服务的律师和专门机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是很强。知识产权案件诉讼难打,证据保全又难,回报不高,有些律师不愿花时间去钻研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有的律师甚至连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都没搞懂。

  有些个人因为没有人力、物力只好放弃自己的权利,张湘成建议成立专门机构替权利人维权。

  这种建议,已经有人付诸行动。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这个由北京各出版社成立的反盗版维权组织,自2000年成立以来,以保护成员单位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为宗旨,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盗版侵权行为。近三年间,他们在集体反盗维权行动中协助查处隐藏盗版图书的仓库21处、使用盗版图书的学校83所、批销盗版图书的书店385家,处理各类版权纠纷58件、商标纠纷21件,获得民事赔偿1000多万元。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权利,请多一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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