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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诉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享有SP-1068增粘树脂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配方等相关技术,圣莱科特国际集团授权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圣莱科特)在中国独占实施上述技术生产、销售SP-1068增粘树脂产品。被告徐捷原系上海圣莱科特员工,其从上海圣莱科特离职后至被告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奇公司)工作。被告华奇公司系SL-1801增粘树脂产品的生产者,被告华奇公司申请了名称为“烷基酚热塑树脂生产的改进工艺”发明专利。本案中,两原告以两被告侵害其SP-1068增粘树脂产品的相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被告华奇公司生产SL-1801增粘树脂产品使用的技术信息以及被告华奇公司涉案发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与属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华奇公司生产SL-18018增粘树脂产品使用的技术信息以及被告华奇公司涉案发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与属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故两原告在本案中关于两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上海圣莱科特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首例中美两国就同一知识产权争议各自启动法律程序的典型案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以中国法院没有及时作出判决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被告华奇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并没有受他国执法措施的影响,而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案情摘要】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享有SP-1068增粘树脂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配方等相关技术,圣莱科特国际集团授权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圣莱科特)在中国独占实施上述技术生产、销售SP-1068增粘树脂产品。被告徐捷原系上海圣莱科特员工,其从上海圣莱科特离职后至被告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奇公司)工作。被告华奇公司系SL-1801增粘树脂产品的生产者,被告华奇公司申请了名称为“烷基酚热塑树脂生产的改进工艺”发明专利。本案中,两原告以两被告侵害其SP-1068增粘树脂产品的相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被告华奇公司生产SL-1801增粘树脂产品使用的技术信息以及被告华奇公司涉案发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与属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华奇公司生产SL-18018增粘树脂产品使用的技术信息以及被告华奇公司涉案发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与属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故两原告在本案中关于两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上海圣莱科特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首例中美两国就同一知识产权争议各自启动法律程序的典型案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以中国法院没有及时作出判决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被告华奇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并没有受他国执法措施的影响,而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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