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江苏两高学历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字号: +-
563
两名80后研究生学历的技术人员,在高薪诱惑下,不顾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携带商业秘密跳槽,利用化名在新公司开展工作,给“老东家”造成了巨额损失。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江苏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刘某、李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分处罚金8万元。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江苏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刘某、李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分处罚金8万元。
窃密后两员工化名跳槽
神马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国际著名的输变电设备用橡胶密封件和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企业。2000年至2004年,神马公司自主研发成功空心复合绝缘子并投入生产,其产品于2005年获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设计图纸及各类资料均为神马公司重要商业秘密,于是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该秘密加以严格保护。2007年、2008年,研究生学历的刘某、李某被神马公司录用为技术人员,两人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在神马公司工作期间,两人逐渐掌握了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的工艺流程及相关技术信息。
2009年4月,浙江一房地产企业成立了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并计划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但苦于缺少掌握该项技术的专业人员。于是九天公司以承诺给刘某、李某比神马公司高出一倍的薪酬,向两人发出招聘邀请。两人经商议,分别于2009年5月和6月先后从神马公司辞职。
离职前,两人分别将空心复合绝缘子生产的作业指导书、设计图纸等生产技术资料用U盘进行备份,并通过神马公司原总工程师朱某私自解密后带出神马公司。2009年6月和7月,九天公司录用两被告人。在九天公司工作期间,两人分别化名为“吴文”和“王清”。
神马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国际著名的输变电设备用橡胶密封件和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企业。2000年至2004年,神马公司自主研发成功空心复合绝缘子并投入生产,其产品于2005年获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设计图纸及各类资料均为神马公司重要商业秘密,于是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该秘密加以严格保护。2007年、2008年,研究生学历的刘某、李某被神马公司录用为技术人员,两人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在神马公司工作期间,两人逐渐掌握了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的工艺流程及相关技术信息。
2009年4月,浙江一房地产企业成立了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并计划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但苦于缺少掌握该项技术的专业人员。于是九天公司以承诺给刘某、李某比神马公司高出一倍的薪酬,向两人发出招聘邀请。两人经商议,分别于2009年5月和6月先后从神马公司辞职。
离职前,两人分别将空心复合绝缘子生产的作业指导书、设计图纸等生产技术资料用U盘进行备份,并通过神马公司原总工程师朱某私自解密后带出神马公司。2009年6月和7月,九天公司录用两被告人。在九天公司工作期间,两人分别化名为“吴文”和“王清”。
用原公司技术帮助新东家
2009年7月至12月间,刘某、李某在九天公司研制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的过程中,擅自使用在神马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术信息以及窃取的神马公司的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的部分技术资料。其中,李某参照神马公司的设计图纸、利用了神马公司的相关制造技术信息,设计了110KV空心复合绝缘子的法兰(使管子与管子相互连接的零件,连接于管端)和与之相配套的“O”形密封圈图纸。
同期,刘某、李某共同使用掌握的神马公司空心复合绝缘子的注射工艺制造技术,为九天公司试制出了220KV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
之后,九天公司在生产的产品还没上市时,便对外宣称其产品技术和神马公司是一样的,但价格要低于神马公司20%左右。九天公司的消息一出,不少神马公司的客户向神马提出降价、解除合同等要求,给神马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据神马公司初步估算,直接损失已达数百万元,而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
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神马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九天公司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中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与神马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实质相同。
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刘某、李某于2010年1月28日被当地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启动知识产权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神马公司工作期间,与神马公司签有保密合同,决定了两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但两被告人在明知九天公司将生产与神马公司同类产品时,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窃取了神马公司的诸项技术信息,并在九天公司擅自披露、使用了神马公司的技术信息,主观上具有侵犯神马公司商业秘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以惩处,遂分别判处刘某、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李某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南通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7月至12月间,刘某、李某在九天公司研制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的过程中,擅自使用在神马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术信息以及窃取的神马公司的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的部分技术资料。其中,李某参照神马公司的设计图纸、利用了神马公司的相关制造技术信息,设计了110KV空心复合绝缘子的法兰(使管子与管子相互连接的零件,连接于管端)和与之相配套的“O”形密封圈图纸。
同期,刘某、李某共同使用掌握的神马公司空心复合绝缘子的注射工艺制造技术,为九天公司试制出了220KV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
之后,九天公司在生产的产品还没上市时,便对外宣称其产品技术和神马公司是一样的,但价格要低于神马公司20%左右。九天公司的消息一出,不少神马公司的客户向神马提出降价、解除合同等要求,给神马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据神马公司初步估算,直接损失已达数百万元,而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
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神马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九天公司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中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与神马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实质相同。
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刘某、李某于2010年1月28日被当地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启动知识产权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神马公司工作期间,与神马公司签有保密合同,决定了两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但两被告人在明知九天公司将生产与神马公司同类产品时,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窃取了神马公司的诸项技术信息,并在九天公司擅自披露、使用了神马公司的技术信息,主观上具有侵犯神马公司商业秘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以惩处,遂分别判处刘某、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李某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南通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招防范技术被“克隆”
职工跳槽、人才流动是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80%的商业秘密外泄案都发生在职工跳槽之际,此类案件已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类的20%,而跳槽者大多是企业或科研部门的业务骨干。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加快,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在商业竞争中保持绝对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甚至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如何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科研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南通市中院承办过多起此类案件的法官建议,企业应该建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以期达到最佳保护,具体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限制接触。即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限制;
二是建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日后万一发生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的举证需要;
三是签署保密协议。企业要从规范管理出发,及时与有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同时,企业还应当与业务往来单位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四是签署竞业避止协议。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五是适当发放保密费用。企业在发放薪酬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用,这样保密义务就与享有保密费的权利成对等,也能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六是要增强维权意识。企业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可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侵权企业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法制日报 记者 赵丽 通讯员 顾建兵 丁薇
职工跳槽、人才流动是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80%的商业秘密外泄案都发生在职工跳槽之际,此类案件已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类的20%,而跳槽者大多是企业或科研部门的业务骨干。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加快,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在商业竞争中保持绝对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甚至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如何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科研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南通市中院承办过多起此类案件的法官建议,企业应该建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以期达到最佳保护,具体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限制接触。即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限制;
二是建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日后万一发生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的举证需要;
三是签署保密协议。企业要从规范管理出发,及时与有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同时,企业还应当与业务往来单位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四是签署竞业避止协议。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五是适当发放保密费用。企业在发放薪酬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用,这样保密义务就与享有保密费的权利成对等,也能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六是要增强维权意识。企业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可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侵权企业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法制日报 记者 赵丽 通讯员 顾建兵 丁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