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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披露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08-05-08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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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北京市首例由互联网披露的商业秘密案,日前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 网上披露技术秘密发泄不满

  沈某2005年6月应聘到北京某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从事某型号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研发工作。工作期间,沈某掌握了该项目一定的技术秘密。2006年6月,该项目研发成功后,沈某因不满工资待遇辞职。离开时,沈某违反公司有关的保密协议规定,擅自将其掌握的相关技术资料带出公司。

  在离职后的一年时间内,沈某在一家专业网站的论坛上陆续发帖,将自己手中掌握的技术资料、电路图纸披露在互联网上。沈某的帖子被网络用户多次点击、下载,致使该公司核心商业秘密被泄露。

  被侵权公司系我国分析仪器业内知名厂商,由其研制的某型号色谱质谱联用仪为科技部“十一五”重点科研项目,仅有屈指可数的几个国家具有研发和生产能力。我国首款色谱质谱联用仪的诞生,填补了国内这一领域的空白。

  2007年5月,沈某原来工作的北京某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发现:某专业网站上有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相关技术信息,发布人是沈某的网名和电子邮箱。该公司立即请求网站封锁了相关信息,并第一时间内将相关网页下载、固定,同时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了原始物证。

  检察机关 案情构成通过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罪

  沈某一案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商业利益,而且还涉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沈某最初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也不认可公安机关确定的损失数额。

  此案是北京市首例利用互联网披露商业秘密的新型案件,门头沟区检察院启动“引导侦查取证机制”,通过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及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地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使公安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乃至公诉条件,从而提高指控犯罪的质量与效率。

  同时,门头沟区检察院邀请了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对此案的定性、损失核算、价值认定等问题,与案件承办人一同进行深入研讨。经严格审查,门头沟区检察院认定:沈某通过互联网披露企业处于保密阶段的研发信息,严重侵犯公司利益,造成800余万元人民币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08年3月1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对沈某一案提起公诉。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沈某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链接

  通过办理此案,检察院发现受害公司保密制度和涉密人员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及时提出了检察建议。该公司很快完善了企业内部保密制度,制定了公司内部核心机密划分的管理制度等。

  法条

  1、《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两高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检察官 张庆祥 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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