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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保密协议跳槽同类公司 疑泄密被判赔偿8万

发布时间:2008-01-02 来源:金羊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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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东家状告其侵犯商业秘密,一审法院判定侵权成立。

  签了保密协议后,员工跳槽后选的是同类型的公司。原东家认为此举已侵犯其商业秘密,遂将该员工和其所在的新东家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并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判决停止侵犯和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日前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

  原告:跳槽带走客户

  据一审法院广州市中院审理查明,泰可思公司在2002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是财税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开发及培训,软件设计等。润亮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经营范围和泰可思公司类似。程某、曹某和刘某原是泰可思公司的业务员和客户信息管理员。2005年6月,程某三人和泰可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双方约定程某三人掌握公司的秘密,有义务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2005年9月,程某三人向泰可思公司提出辞职,跳槽到润亮公司工作。泰可思公司称,后来发现程某三人不仅修改公司网站的信息数据库、源代码和经营信息复制、安装到润亮公司的网站上,还和公司原来的客户(共三家单位)进行交易。泰可思公司认为程某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而润亮公司使用其投资的数据库,提供与其相同的服务,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程某三人和润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构成商业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工作期间掌握了泰可斯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明知和原告有保密约定,却还将商业秘密提供给润亮公司,被润亮公司利用这些信息从事经营。且润亮公司和程某没有证据证明程某离职后,上述三家单位是自愿与其交易的,故认定程某和润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另外,由于泰可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曹某和刘某等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故法院不予认定。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润亮公司和程某停止侵犯原告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一审判决后,程某不服提出上诉。据当事人介绍,庭审中泰可思公司提供一份客户名单,以证明后来与润亮公司合作的几家客户曾是他们的客户。而程某律师认为,没有合同和往来票据,仅凭一张客户名单不能证明这几家公司就是泰可思的客户。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记者 黄琼 实习生 方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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