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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商业秘密官司索赔50亿港元

发布时间:2007-07-07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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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士康因员工离职泄露商业秘密将比亚迪诉至法院。此举引起了业界的轩然大波。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员工离职泄露商业秘密?

  日前,全球最大的手机代工生产商富士康发布公告称,已经与母公司鸿海集团联手在香港法院起诉比亚迪窃取商业机密,并不诚实地使用有关资料。富士康表示,比亚迪违反上市条例,索赔金额可以超过50亿港元。即将把手机零部件业务分拆上市的比亚迪也发布公告,表示对有关的指控将作出强烈抗辩。

  商业秘密引发高额索赔
  
  比亚迪和富士康同为香港上市公司,而且均在深圳设厂。比亚迪拥有IT零部件制造和汽车制造两大产业。其中,IT零部件主要产品包括锂离子、镍镉、镍氢充电、摄像头电池,液晶显示屏模组等,员工约9万人。富士康子公司主要从事液晶显示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的代工生产。两家公司业务多有重迭之处。从2003年开始,富士康公司陆续有员工流入比亚迪公司,而且有各个层次的员工。
  
  6月11日,富士康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及鸿海旗下的鸿富锦精密向香港法院提交诉状,指控比亚迪在2003年开始挖富士康墙脚;2005年,多名富士康高管转投比亚迪,并且没有信守富士康的员工保密协议,把多份保密文件带走,在比亚迪制定了与富士康相似的生产流程。诉状中又披露,富士康已寻求深圳警方的协助,并控告多名前员工,其中一人已被警方拘捕。富士康诉状中还称,比亚迪的做法令其损失达人民币51.3亿元的生意,公司正寻求赔偿。富士康主席兼行政总裁陈伟良在近日举行的股东大会后表示,不会评论有关的诉讼,不过他说:“我们有很强的理念,去保护商业秘密及客户的机密资料,甚至不惜采取非常手段去保护这些权益。”

  比亚迪将作强烈抗辩
  
  比亚迪发布公告,目前尚未收到对方的诉讼状,公司一旦收到诉状,将对富士康的指控提起强烈抗辩。比亚迪公关部翟东胜表示,目前并不清楚此事对比亚迪分拆上市的影响,但比亚迪分拆上市已进展到最后阶段,此事无法阻碍比亚迪加快手机制造子公司上市的脚步。
  
  据了解,富士康旗下深圳富泰宏、鸿富锦两家公司手机外观设计员工柳相军与司少青曾跳槽至比亚迪,担任手机设计部门正副负责人。去年6月,富士康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人及比亚迪公司提起诉讼,理由为侵犯商业秘密,并索赔7000万元人民币,后又将这一数字降至500万元。目前,此案尚未结案。

  通过竞业禁止协议保守商业秘密
  
  富士康和比亚迪系列案件引起业界关于商业秘密的轩然大波,企业如何让员工保守商业秘密,避免不正当竞争?
  
  “保护商业秘密本身就是企业每个员工的义务,从法律上讲,这是员工的忠诚义务,一般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王兰胜表示,对于企业高管而言,其掌握着一家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因此,对于企业高管人员来说,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仅是义务,也是他们的权利。企业在要求高管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同时,应予以高管员工相应的补偿。这种权力和义务通过企业和高管员工的约定条款来实现。在法律上,劳动合同有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之分。企业通常通过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约定高管员工的保密行为,这种协议即法律上的约定条款。竞业禁止协议规定高管员工通常在离职三年之内,不得到同行业或相似行业的企业任职,同时,企业给予高管员工相应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竞业禁止协议与企业商业秘密息息相关,一旦企业高管员工离职时违反协议规定的内容,将使企业商业秘密外泄,企业将面临巨大损失。
  
  对于富士康诉比亚迪一案,王兰胜表示,因为富士康和比亚迪是同行业公司,富士康员工流入比亚迪公司,将直接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富士康两三年内有许多员工到比亚迪公司,而且是不同层次的员工。对于不同层次的员工,企业应该有不同层次的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年限不同,补偿金不同,权利也各不相同。这种协议原则上不应妨碍员工的正常发展。从富士康和比亚迪一案来看,富士康员工离职到同行业比亚迪公司任职,违反了相关协议,富士康有权对离职员工提起诉讼,如果比亚迪公司恶意挖墙脚,那么它的行为构成了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企业应予高管更多补偿措施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寻求跳槽,找别的企业进行发展,这也是值得企业思考的问题。”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一个企业如果不注重员工的发展和保护,员工认为在企业中不适合他发展,当有一个地方可以给他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能够给他更大利益的情况下,跳槽是一个必然结果,虽然事后会给他们一种制裁,但这种制裁相对于之前服务企业的损害来讲,是不可比拟的。这种情况来讲,一个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争利益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把自己的企业员工笼络住,设计更好的制度,可以给一些期权,让企业员工对一个企业有归属感,以为一个企业服务为荣,为企业做出贡献为荣,这是更好的出路。
  
  “这个案件反映两个问题,一方面是高管员工竞业禁止补偿太低;一方面,应当对侵权企业予以严惩。”中国生产力学会副秘书长王海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记者 胡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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