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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黄小厨noob市集”北京站活动现场布置、活动形式等与该公司策划案相同或近似,侵犯著作权,曾参与该活动策划招标的竞标方北京惠恩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恩公司)将黄小厨新厨房生活(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小厨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不成立,判决驳回了惠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2月,惠恩公司参与了黄小厨公司“2017黄小厨noob市集”活动策划的招投标项目。黄小厨公司提供了招标书、市集简介、招标方案需求、品牌描述、2017年市集简介、“黄小厨noob”图标、黄小厨表情标等文件及素材。招标方案需求明确,此次设计需求包括创意舞台、帐篷、展位等。上述资料包括之前黄小厨公司组织的市集活动照片,资料显示之前市集以户外展示与活动为主,有商户帐篷摊位、矩形背板、舞台、现场活动等。
2月底,惠恩公司完成策划,向黄小厨公司先后交付了策划初稿、策划修改稿、报价以及供活动现场立体展示的漫步视频文件。上述策划稿内容包括入口门头、签到区、主舞台、摊位帐篷等设计,还包括印章收集通关卡、动感单车、厨房乱打秀、健康瑜珈等活动环节的方案。漫步视频则以动漫形式展示了活动现场的整体构造及各活动区域安放情况。
黄小厨公司建议惠恩公司对策划进行修改后参加新一轮竞标,但惠恩公司退出未继续参与竞标。最终,另外一家公司的设计方案竞标成功,黄小厨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
今年4月22-23日,黄小厨公司在朝阳颐堤港组织了“黄小厨noob市集”活动。活动现场使用拱形门入口、长方形签到背板、两圆相套背景主舞台、帐篷等。活动中有集印章逛市集、动感单车、厨房乱打秀、黄磊逛市集等环节。同时,黄小厨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活动进行宣传推广。
惠恩公司主张,“黄小厨noob市集北京站”活动,现场门头、签到处、帐篷与其策划设计相同,入口处、签到区、黄小厨表情以及集印章逛市集、黄磊逛市集录直播、厨房乱打、动感单车、健康瑜伽等活动与其方案相似。该公司认为,其策划方案中的设计构成美术作品,活动的创造性编排构成汇编作品,漫步视频中的立体设计效果展示构成图形作品,黄小厨公司“noob市集”活动场所展示区、活动内容,与该公司策划方案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该公司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黄小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6万余元、合理费用8.2万余元,并要求黄小厨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台醒目位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黄小厨公司则认为,策划方案不构成作品,其仅展示了市集活动的构成,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惠恩公司方案大量使用了黄小厨公司的自有元素以及往届市集的设计和活动形式,仅在细节上略有增删改动,不具有独创性。市集活动围绕中标公司提出的“家减乘厨”主题进行策划,设置“有爱”、“有味”两个子主题,与惠恩公司的投标方案无关。市集大门与惠恩公司设计完全不同,主舞台背板参考之前活动背板、根据赞助商LOGO演化而成,帐篷则使用的是此前活动的帐篷,均未利用惠恩公司设计。惠恩公司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恩公司通过策划稿所体现的入口门头、签到区、舞台等处设计图,体现了其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判断黄小厨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判定黄小厨公司市集活动现场的门头等部分,与惠恩公司策划方案中的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入口门头,两者相同之处在于“noob市集”美术字、黄小厨标和拱形设计,其中美术字和标均为黄小厨公司自有元素,拱形仅为一种几何线条,用于门的设计独创性极低,不构成侵权。
关于签到区,除矩形形状相同外,背板颜色、内容均不同,矩形是一种通用几何图形,且矩形背板在之前的市集活动中也曾使用,故不构成侵权。
关于主舞台,相同之处包括矩形显示屏前景设置、两圆相套的后景设计、右侧圆球右上角黄小厨标。矩形显示屏前景设置系舞台本身需要,且之前市集活动采用过该布局方式,惠恩公司设计不具有独创性。黄小厨公司使用的两圆相套的背景来源于赞助商合作,左侧圆形代表小熊、右侧圆形代表黄小厨,该设计具有独立创作来源,亦有不同于惠恩公司设计图的具体表达方式和效果,应认定为系基于商业安排独立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不构成对惠恩公司美术作品的侵权。黄小厨标具体安放位置,独创性极为有限,虽二者位置相近,但不影响主舞台整体不构成侵权的判定。
关于帐篷,现场使用的帐篷与之前市集活动所使用的帐篷相同,亦不构成侵权。
关于印章收集通关卡等活动编排,法院认为仅是一种创意,活动本身及其规则并非惠恩公司首创,几个活动环节的组合及简单游戏规则的文字罗列,并未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最终活动与惠恩公司策划方案中的创意并不相同,不构成侵权。关于漫步视频图形作品,惠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二者之间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黄小厨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了惠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惠恩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
今年2月,惠恩公司参与了黄小厨公司“2017黄小厨noob市集”活动策划的招投标项目。黄小厨公司提供了招标书、市集简介、招标方案需求、品牌描述、2017年市集简介、“黄小厨noob”图标、黄小厨表情标等文件及素材。招标方案需求明确,此次设计需求包括创意舞台、帐篷、展位等。上述资料包括之前黄小厨公司组织的市集活动照片,资料显示之前市集以户外展示与活动为主,有商户帐篷摊位、矩形背板、舞台、现场活动等。
2月底,惠恩公司完成策划,向黄小厨公司先后交付了策划初稿、策划修改稿、报价以及供活动现场立体展示的漫步视频文件。上述策划稿内容包括入口门头、签到区、主舞台、摊位帐篷等设计,还包括印章收集通关卡、动感单车、厨房乱打秀、健康瑜珈等活动环节的方案。漫步视频则以动漫形式展示了活动现场的整体构造及各活动区域安放情况。
黄小厨公司建议惠恩公司对策划进行修改后参加新一轮竞标,但惠恩公司退出未继续参与竞标。最终,另外一家公司的设计方案竞标成功,黄小厨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
今年4月22-23日,黄小厨公司在朝阳颐堤港组织了“黄小厨noob市集”活动。活动现场使用拱形门入口、长方形签到背板、两圆相套背景主舞台、帐篷等。活动中有集印章逛市集、动感单车、厨房乱打秀、黄磊逛市集等环节。同时,黄小厨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活动进行宣传推广。
惠恩公司主张,“黄小厨noob市集北京站”活动,现场门头、签到处、帐篷与其策划设计相同,入口处、签到区、黄小厨表情以及集印章逛市集、黄磊逛市集录直播、厨房乱打、动感单车、健康瑜伽等活动与其方案相似。该公司认为,其策划方案中的设计构成美术作品,活动的创造性编排构成汇编作品,漫步视频中的立体设计效果展示构成图形作品,黄小厨公司“noob市集”活动场所展示区、活动内容,与该公司策划方案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该公司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黄小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6万余元、合理费用8.2万余元,并要求黄小厨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台醒目位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黄小厨公司则认为,策划方案不构成作品,其仅展示了市集活动的构成,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惠恩公司方案大量使用了黄小厨公司的自有元素以及往届市集的设计和活动形式,仅在细节上略有增删改动,不具有独创性。市集活动围绕中标公司提出的“家减乘厨”主题进行策划,设置“有爱”、“有味”两个子主题,与惠恩公司的投标方案无关。市集大门与惠恩公司设计完全不同,主舞台背板参考之前活动背板、根据赞助商LOGO演化而成,帐篷则使用的是此前活动的帐篷,均未利用惠恩公司设计。惠恩公司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恩公司通过策划稿所体现的入口门头、签到区、舞台等处设计图,体现了其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判断黄小厨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判定黄小厨公司市集活动现场的门头等部分,与惠恩公司策划方案中的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入口门头,两者相同之处在于“noob市集”美术字、黄小厨标和拱形设计,其中美术字和标均为黄小厨公司自有元素,拱形仅为一种几何线条,用于门的设计独创性极低,不构成侵权。
关于签到区,除矩形形状相同外,背板颜色、内容均不同,矩形是一种通用几何图形,且矩形背板在之前的市集活动中也曾使用,故不构成侵权。
关于主舞台,相同之处包括矩形显示屏前景设置、两圆相套的后景设计、右侧圆球右上角黄小厨标。矩形显示屏前景设置系舞台本身需要,且之前市集活动采用过该布局方式,惠恩公司设计不具有独创性。黄小厨公司使用的两圆相套的背景来源于赞助商合作,左侧圆形代表小熊、右侧圆形代表黄小厨,该设计具有独立创作来源,亦有不同于惠恩公司设计图的具体表达方式和效果,应认定为系基于商业安排独立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不构成对惠恩公司美术作品的侵权。黄小厨标具体安放位置,独创性极为有限,虽二者位置相近,但不影响主舞台整体不构成侵权的判定。
关于帐篷,现场使用的帐篷与之前市集活动所使用的帐篷相同,亦不构成侵权。
关于印章收集通关卡等活动编排,法院认为仅是一种创意,活动本身及其规则并非惠恩公司首创,几个活动环节的组合及简单游戏规则的文字罗列,并未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最终活动与惠恩公司策划方案中的创意并不相同,不构成侵权。关于漫步视频图形作品,惠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二者之间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黄小厨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了惠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惠恩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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