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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起的首起维权诉讼。该案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以侵犯汪曾祺作品《受戒》著作权为由,将“中国知网”的经营者《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期刊杂志社)、“全国学术快报”客户端经营者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同方知网)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6万元。该案法庭辩论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当庭表示接受调解。
原告诉称
《受戒》作者汪曾祺先生于1997年5月16日去世后,其著作权利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经汪明、汪朗授权,汪朝以自己的名义授权文著协对涉案作品集体管理。
文著协于2017年6月发现,两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九种期刊、杂志上刊载的涉案作品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及“全国学术快报”安卓及苹果手机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付费下载服务。
根据期刊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国知网”(包括PC端网页、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并非期刊,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学术期刊不能通过协议获得作者授权,收录协议也不能证明学术期刊获得授权。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侵权行为时间跨度大,主观意图恶劣,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文著协主张,涉案作品共11千字,应按照300元/千字,以及传播平台数量以及主观恶意程度,赔偿原告应支付稿酬5倍的经济损失。
被告答辩
二被告辩称,“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安卓、苹果客户端,三个端口访问的数据库均来自被告期刊杂志社服务器,同方知网仅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中国知网和“全球学术快报”APP的运营。
中国知网转载《名作欣赏》一文属于法定许可,被告已根据期刊收录协议取得作者授权并支付稿酬。《名作欣赏》杂志社已向山西省版权交易中心支付《受戒》稿酬。中国知网转载《朔方》《北京文学》所转载的《受戒》亦属于法定转载,并支付网络转载稿酬。期刊杂志社因无途径向作者支付稿酬,现愿意补付。中国知网转载《天涯》杂志中的《受戒》一文同样属于法定转载。期刊杂志社与《天涯》杂志社就网络转载《天涯》杂志签署的期刊收录协议中未约定由该杂志社转付作者稿酬,作者稿酬由被告自行支付。由于涉案作品作者已逝世,并无法联络到作者的继承人,且版权保护中心不单独接受作者稿酬转付业务等原因,导致被告无法支付作者稿酬。
期刊杂志社已按照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规定获得《受戒》一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权,不侵犯该文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对在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规定下使用作品所采用的作者稿酬处理方式,在实施中存在各种困难和问题。被告愿意协同各有关期刊杂志社,共同研究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以更好地维护作者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
《受戒》作者汪曾祺先生于1997年5月16日去世后,其著作权利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经汪明、汪朗授权,汪朝以自己的名义授权文著协对涉案作品集体管理。
文著协于2017年6月发现,两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九种期刊、杂志上刊载的涉案作品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及“全国学术快报”安卓及苹果手机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付费下载服务。
根据期刊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国知网”(包括PC端网页、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并非期刊,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学术期刊不能通过协议获得作者授权,收录协议也不能证明学术期刊获得授权。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侵权行为时间跨度大,主观意图恶劣,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文著协主张,涉案作品共11千字,应按照300元/千字,以及传播平台数量以及主观恶意程度,赔偿原告应支付稿酬5倍的经济损失。
被告答辩
二被告辩称,“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安卓、苹果客户端,三个端口访问的数据库均来自被告期刊杂志社服务器,同方知网仅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中国知网和“全球学术快报”APP的运营。
中国知网转载《名作欣赏》一文属于法定许可,被告已根据期刊收录协议取得作者授权并支付稿酬。《名作欣赏》杂志社已向山西省版权交易中心支付《受戒》稿酬。中国知网转载《朔方》《北京文学》所转载的《受戒》亦属于法定转载,并支付网络转载稿酬。期刊杂志社因无途径向作者支付稿酬,现愿意补付。中国知网转载《天涯》杂志中的《受戒》一文同样属于法定转载。期刊杂志社与《天涯》杂志社就网络转载《天涯》杂志签署的期刊收录协议中未约定由该杂志社转付作者稿酬,作者稿酬由被告自行支付。由于涉案作品作者已逝世,并无法联络到作者的继承人,且版权保护中心不单独接受作者稿酬转付业务等原因,导致被告无法支付作者稿酬。
期刊杂志社已按照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规定获得《受戒》一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权,不侵犯该文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对在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规定下使用作品所采用的作者稿酬处理方式,在实施中存在各种困难和问题。被告愿意协同各有关期刊杂志社,共同研究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以更好地维护作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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