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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临近中秋,各家月饼卖的如火如荼。“BreadTalk 面包新语”却摊上事儿了。
“BreadTalk 面包新语”2016年度月饼套装外包装礼盒及手提袋被指侵犯他人著作权,并被告上法庭。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判令:被告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新语面包公司”)、上海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新语餐饮公司”)停止侵权,并在知名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
原告上海锦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3月,“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因月饼销售需要设计、制作月饼外包装礼盒及手提袋。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希望原告设计中秋月饼——“品月”套装的包装礼盒,以及其他共计5款月饼外包装礼盒和配套手提袋。原告得知后,自行反复设计,并先后提供3组设计方案供被告新语面包公司选择。
然而,原告报价后,被告新语面包公司便再无反馈信息。不久后,原告发现,“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使用的外包装礼盒与原告最后一次提交给被告新语面包公司的设计稿完全相同。原告锦恒公司认为,自己系涉案月饼套装外包装礼盒的著作权人,现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作品用于包装中秋月饼——“品月”套装,并将该套装进行生产、销售,同时被告新语餐饮公司进行实际分销,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原告一纸诉状将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报刊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等。
法庭上,两被告却辩称,是其品牌设计部门独立设计完成了2016年中秋概念视觉图形,作为品牌当年度中秋节包装设计所用图形和色彩视觉选择的基调。原告是在此基础上提供的设计提案,但未获认可。其单位负责人员还亲自前往原告工厂挑选材质和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和思路等。原告按照被告公司提供的设计图样和设计要素,并遵照被告的设计指示制作包装盒和包装袋样品,提供给被告。因此,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认为,被告对本案所涉包装盒和包装袋拥有著作权,其行为末侵犯原告著作权。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清的原、被告之间微信及电子邮件往来等证据,是被告就涉案的2016中秋月饼礼盒事宜,向特定的原告发出委托设计涉案包装物的要约,并提供设计创作相关的元素和要求,被告的行为属于委托创作的要约。此后,被告隐去原告的署名,委托第三方按样制作月饼礼盒包装物,直至2016年度月饼生产销售上市。综观整个合作期间,被告从未对原告提及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事项。被告的抗辩违背事实,故理由缺乏依据,被告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应当认定原告对涉案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两被告已完成其2016年度的月饼生产销售商业活动,获得巨额的商业利润,涉案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全国主要城市,销售数量巨大,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严重侵犯原告包含署名权在内的诸多著作权利,被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在知名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同时判令被告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7万元。
双方共有6个月饼包装礼盒涉诉,这是第一个判决,普陀区法院还将陆续公布其余的判决结果。
临近中秋,各家月饼卖的如火如荼。“BreadTalk 面包新语”却摊上事儿了。
“BreadTalk 面包新语”2016年度月饼套装外包装礼盒及手提袋被指侵犯他人著作权,并被告上法庭。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判令:被告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新语面包公司”)、上海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新语餐饮公司”)停止侵权,并在知名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
原告上海锦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3月,“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因月饼销售需要设计、制作月饼外包装礼盒及手提袋。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希望原告设计中秋月饼——“品月”套装的包装礼盒,以及其他共计5款月饼外包装礼盒和配套手提袋。原告得知后,自行反复设计,并先后提供3组设计方案供被告新语面包公司选择。
然而,原告报价后,被告新语面包公司便再无反馈信息。不久后,原告发现,“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使用的外包装礼盒与原告最后一次提交给被告新语面包公司的设计稿完全相同。原告锦恒公司认为,自己系涉案月饼套装外包装礼盒的著作权人,现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作品用于包装中秋月饼——“品月”套装,并将该套装进行生产、销售,同时被告新语餐饮公司进行实际分销,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原告一纸诉状将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报刊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等。
法庭上,两被告却辩称,是其品牌设计部门独立设计完成了2016年中秋概念视觉图形,作为品牌当年度中秋节包装设计所用图形和色彩视觉选择的基调。原告是在此基础上提供的设计提案,但未获认可。其单位负责人员还亲自前往原告工厂挑选材质和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和思路等。原告按照被告公司提供的设计图样和设计要素,并遵照被告的设计指示制作包装盒和包装袋样品,提供给被告。因此,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认为,被告对本案所涉包装盒和包装袋拥有著作权,其行为末侵犯原告著作权。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清的原、被告之间微信及电子邮件往来等证据,是被告就涉案的2016中秋月饼礼盒事宜,向特定的原告发出委托设计涉案包装物的要约,并提供设计创作相关的元素和要求,被告的行为属于委托创作的要约。此后,被告隐去原告的署名,委托第三方按样制作月饼礼盒包装物,直至2016年度月饼生产销售上市。综观整个合作期间,被告从未对原告提及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事项。被告的抗辩违背事实,故理由缺乏依据,被告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应当认定原告对涉案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两被告已完成其2016年度的月饼生产销售商业活动,获得巨额的商业利润,涉案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全国主要城市,销售数量巨大,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严重侵犯原告包含署名权在内的诸多著作权利,被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在知名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同时判令被告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7万元。
双方共有6个月饼包装礼盒涉诉,这是第一个判决,普陀区法院还将陆续公布其余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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