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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开庭审理《锦绣未央》抄袭另外十案

发布时间:2017-06-26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王国华
标签: 锦绣未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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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酒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11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案中的另外十案。

此次审理诉《锦绣未央》抄袭案的十位作家及小说有:维和粽子的《公子无耻》、紫舞玥鸢的《啸剑指江山》、一个女人的《斗锦堂》、朵朵舞的《一斛珠》、御井烹香的《庶女生存手册》、希行的《重生之药香》(又名顾十八娘)、箫楼的《流水迢迢》、蔓殊菲儿的《胭脂泪妆》、意千重的《世婚》、楚云暮的《一世为臣》。

作家诉讼请求中提出:1、判令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即包括停止出版发行、网络传播及使用《锦绣未央》一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15500元(合计);3、判令被告在新京报上刊登向原告的致歉声明,及在潇湘书院(https://www.xxsy.net)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的致歉声明一周时间。

11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案于2017年1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2月15日在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完成证据交换,2017年2月知名作家温瑞安先生加入《锦绣未央》抄袭案诉讼,与之前已经立案的11位作家一起,共同维权。2017年4月24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11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案中的追月逐花诉《锦绣未央》抄袭一案,涉及作家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2017年6月23日开庭审理了另外十案。

原告在诉讼中认为《锦绣未央》(原名《庶女有毒》)作者为秦简女士(本名周静)。其于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以抄袭方式创作了文学作品《庶女有毒》。后改名为《锦绣未央》正式出版,作品抄袭了大量现有文学作品中的语句和情节,拼凑成为现有小说。

温瑞安及11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系列案件由7位律师组成作家维权律师团代理维权。律师团负责人王国华表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或剽窃他人作品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原告基于两个方面进行指控,一是被告侵权作品《锦绣未央》相关章节中有大量与原告作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语句;二是侵权作品中有大量与原告作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情节。对于这些涉及抄袭的语句及情节,被告未举证证明是第三方的或惯常使用的语句及情节,这些语句及情节构成了独创性的表达,属于作品。

律师表示,涉案侵权作品故事内容散乱,被告抄袭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如一些语句的抄袭,被告仅将人物名称或个别词汇替换,或者将段落的语句先后顺序调整,涉及情节抄袭,被告亦是将情节核心内容所涉及的部分背景的替换,增加或减少一些元素。一些情节内容中存在大量相同语句。总体来看,《锦绣未央》书中的一些语句及情节基本上抄袭于原告及其他权利作品。侵权书中被告所独创的内容应该极少。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剽窃,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锦绣未央》一书是被告独创作品,原告所指控的内容属于惯常表达,不具有独创性,所指控事实不能成立,即使成立,所主张数额过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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