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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狸”目前已经成为国内经典原创动漫的经典形象,这款2006年由Hans创作的动漫IP在短短时间内成为了焦点。随着“阿狸”形象的深入人心,各种衍生品层出不穷。日前,天猫上的一家公司销售“阿狸”系列美术作品,被阿狸的设计公司起诉,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
据海淀法院通报,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自2003年7月1日 “阿狸”卡通形象最早被完成后,原告一方面根据该形象加强作品的创作与设计,出版了多版“阿狸”包括桃子、影子、大熊、米卡、阿狸爸爸、阿狸妈妈等形象的绘本、漫画及剧本,一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阿狸”及“桃子”等系列形象的系列产品进行推广。
因认为被告未经允许销售含“阿狸”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产品,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北京你我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阿狸”系列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自成立以来,以设计“阿狸”系列形象与童话故事、研发“阿狸”系列形象表情为主线,整合动漫网络资源,带动相关衍生品的发展,形成了以“阿狸”系列形象为核心,创作动画、绘本、集图书与动画片的出版发行、动漫周边产品开发与销售、动漫形象授权合作于一体的多元化动漫产业链。自2003年7月1日 “阿狸”卡通形象最早被完成后,原告一方面根据该形象加强作品的创作与设计,出版了多版“阿狸”包括桃子、影子、大熊、米卡、阿狸爸爸、阿狸妈妈等形象的绘本、漫画及剧本,一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阿狸”及“桃子”等系列形象的系列产品进行推广。截至目前,原告已与腾讯网、新浪微博等两百来个国内外平台合作进行阿狸系列动漫形象的营销推广;同时,以授权许可方式,在全国各地生产包括毛绒公仔、搪胶产品、服装服饰、家居用品等大量的产品,并通过实体店及淘宝网、天猫网、京东商城等网络销售;另外,原告对“阿狸”等形象资源进行深层次挖掘,自主研发动画片,授权开发出多款网络游戏,供客户欣赏使用,将“阿狸”等卡通造型以多类全新的形象呈现给社会大众。因此,原告对 “阿狸”及“桃子”等形象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并对“阿狸”多种表情系列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你我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被告所有并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天猫商城”网站开设的“孩派旗舰店”擅自销售含“阿狸”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获得了非法收益,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阿狸”系列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海淀法院通报,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自2003年7月1日 “阿狸”卡通形象最早被完成后,原告一方面根据该形象加强作品的创作与设计,出版了多版“阿狸”包括桃子、影子、大熊、米卡、阿狸爸爸、阿狸妈妈等形象的绘本、漫画及剧本,一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阿狸”及“桃子”等系列形象的系列产品进行推广。
因认为被告未经允许销售含“阿狸”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产品,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北京你我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阿狸”系列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自成立以来,以设计“阿狸”系列形象与童话故事、研发“阿狸”系列形象表情为主线,整合动漫网络资源,带动相关衍生品的发展,形成了以“阿狸”系列形象为核心,创作动画、绘本、集图书与动画片的出版发行、动漫周边产品开发与销售、动漫形象授权合作于一体的多元化动漫产业链。自2003年7月1日 “阿狸”卡通形象最早被完成后,原告一方面根据该形象加强作品的创作与设计,出版了多版“阿狸”包括桃子、影子、大熊、米卡、阿狸爸爸、阿狸妈妈等形象的绘本、漫画及剧本,一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阿狸”及“桃子”等系列形象的系列产品进行推广。截至目前,原告已与腾讯网、新浪微博等两百来个国内外平台合作进行阿狸系列动漫形象的营销推广;同时,以授权许可方式,在全国各地生产包括毛绒公仔、搪胶产品、服装服饰、家居用品等大量的产品,并通过实体店及淘宝网、天猫网、京东商城等网络销售;另外,原告对“阿狸”等形象资源进行深层次挖掘,自主研发动画片,授权开发出多款网络游戏,供客户欣赏使用,将“阿狸”等卡通造型以多类全新的形象呈现给社会大众。因此,原告对 “阿狸”及“桃子”等形象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并对“阿狸”多种表情系列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你我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被告所有并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天猫商城”网站开设的“孩派旗舰店”擅自销售含“阿狸”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获得了非法收益,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阿狸”系列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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