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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傅某(傅雷之子)、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三原公司)诉台海出版社侵犯《傅雷家书》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傅雷家书》主要收录的是我国著名文学翻译家、文艺评论家傅雷及夫人写给儿子的家信,傅雷夫妇去世后,书信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之后通过协议,傅雷夫妇书信的著作财产权全部归傅某所有。傅某于1981年将部分傅雷夫妇书信选编成《傅雷家书》出版发行,该书中还包括了傅雷长子的回信,英文、法文信的译文及外文译注等,这部分著作权也分别由作者、译者转让给了三原公司。傅某和三原公司诉称,台海出版社没有取得授权,出版发行了《傅雷家书》,涉嫌著作权侵权,要求台海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近40万元。
庭审过程中,台海出版社就擅自出版《傅雷家书》一事未予否认,但表示已经将印发的图书全部下架,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太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台海出版社停止侵权、向傅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6.6万元。一审宣判后,台海出版社不服判决结果,以判赔数额过高为由提起了上诉。
点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当著作权属于公民且作者去世的,该公民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可以获得保护。
作者去世之后,著作人身权并不会以继承或者其他方式发生转移,但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以作者的名义保护这部分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发表权,如果作品在作者去世之前已经发表,则发表权已使用殆尽;如果作品在作者生前没有发表,作者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50年内,发表权依然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与著作人身权不同,作者去世之后,著作财产权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发生转移,既可以通过遗赠或遗嘱方式转移,也可以基于法定继承而转移。本案中,傅雷夫妇去世后,其书信的著作财产权由他们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该部分权利主体发生了转移。
《傅雷家书》主要收录的是我国著名文学翻译家、文艺评论家傅雷及夫人写给儿子的家信,傅雷夫妇去世后,书信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之后通过协议,傅雷夫妇书信的著作财产权全部归傅某所有。傅某于1981年将部分傅雷夫妇书信选编成《傅雷家书》出版发行,该书中还包括了傅雷长子的回信,英文、法文信的译文及外文译注等,这部分著作权也分别由作者、译者转让给了三原公司。傅某和三原公司诉称,台海出版社没有取得授权,出版发行了《傅雷家书》,涉嫌著作权侵权,要求台海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近40万元。
庭审过程中,台海出版社就擅自出版《傅雷家书》一事未予否认,但表示已经将印发的图书全部下架,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太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台海出版社停止侵权、向傅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6.6万元。一审宣判后,台海出版社不服判决结果,以判赔数额过高为由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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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当著作权属于公民且作者去世的,该公民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可以获得保护。
作者去世之后,著作人身权并不会以继承或者其他方式发生转移,但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以作者的名义保护这部分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发表权,如果作品在作者去世之前已经发表,则发表权已使用殆尽;如果作品在作者生前没有发表,作者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50年内,发表权依然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与著作人身权不同,作者去世之后,著作财产权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发生转移,既可以通过遗赠或遗嘱方式转移,也可以基于法定继承而转移。本案中,傅雷夫妇去世后,其书信的著作财产权由他们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该部分权利主体发生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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