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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 江湖不平静
日前,93岁的金庸向39岁的江南之间的一起同人作品纠纷引起了文学界的广泛关注。
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公告显示,金庸先生(原名查良镛)起诉了包括江南(原名杨治)在内的四个主体,理由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江南方面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该案将于2017年2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0月23日晚间,@江南 在新浪微博中作出一份言辞恳切的回应声明。江南表示自己是金庸的忠实读者,陈述了涉案作品《此间的少年》的创作,“书中人物姓名确实基本都是来自于金庸先生的系列武侠作品”,当年落笔时并未有侵权想法。而从网络同人小说“无端走红”到成为商业作品,江南表示出版前“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品此书”。江南还当初还简述了《此间的少年》的出版、授权情况,该书出版对外授权已于数年前停止,到期未再续约。江南表示“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与唐突,因此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
《此间少年》是江南在2003年所出版的第一部长篇小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在一个以北大为模版的虚拟的“汴京大学”,主要讲述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大学校园故事。虽然人物名是以金庸小说人物为基础,但这是一本校园小说,并非武侠小说。江南在声明中称基本是他在北大读书时候亲历的校园生活和听来的北大逸闻,还把自己代入了其中“令狐冲”这个角色。
一位是武侠小说界的泰斗,“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大家耳熟能详;一位是中国幻想文学代表作者,“九州”、“龙族”系列小说笼络了一大批忠实粉丝。在这起事件中,有许多网友表示,金庸先生对同人小说发起维权是他的权利,毕竟同人小说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是否提起维权只在原作者的一念之间;而作者江南对此事的应对也非常坦诚,值得点赞。
同人作品是什么
同人小说(fan fiction),即同人作品不是法律上的概念,通俗而言是指利用原有的小说、漫画、动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的作品。同人小说的作者通常原作的铁杆粉丝,在读完原作后意犹未尽,进行改写、续写或利用原作的元素创作全新的故事。在文学影视领域,同人作品是很普遍的现象,有的同人作品还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有的同人作品因为原著过了保护期,故没有改编的风险,如明代吴承恩的《西游记》,现在衍生出《大话西游》、《大圣归来》、《西游降魔篇》等众多作品。
同人作品如何商业性使用
通常,同人小说作者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他们出于对原作的热爱,通过创作、传播同人作品来交流感受,自娱自乐,也向原作致敬。同人圈的人都知道,同人作品不能进行商业利用,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这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则。世界上最大的免费同人文发布网站AO3就坚守不盈利的原则。该网站利用分级标签系统原型,提出了No RestrictionNo Ads(无限制无广告)原则,维持了同人作品的非商业化。该网站还成立了OTW(organization of transformative works),一个为可能侵权的同人作品提供法律协助的非盈利组织。
同人作品的传播会在客观上促进原作的市场影响力,故原作的权利人通常并不会加以干涉,除非同人作品内容明显违法,不符合原作利益。但只要原作权利人起诉,这种表面的和谐就会被打破,同人作者败诉可能性极大。因此,同人作品要商业性利用,必须与原作者协商,取得原作者同意才能进行。
有的同人作品在商业性使用时已经基本抹去了原作的痕迹,故不会收到原作权利人追究:如《盗墓笔记》原先是《鬼吹灯》的同人小说,在正式出版时删除了鬼吹灯的有关内容;《五十度灰》最初的小说《宇宙的主人》,主角名字分别是Bella Swan与Edward Cullen,是《暮光之城》的同人小说,出版时去掉了原作角色名改成了新的人物。
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也逐渐激活了灰色的同人文化圈子。2013年5月,同人小说出版平台亚马逊 Kindle Worlds上线。该平台让二次创作人和原著作者各获得35%的分成,达到双赢:一方面同人作品合法化,而同人作品本身也能持续获得后续开发的版权收益;另一方面原作拓展了品牌,吸引了粉丝,作品生命也通过衍生品开发得到延长。而为了保证开放二次创作授权后,原著人物、情节不会被篡改得面目全非,Kindle Worlds为每个“world”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内容纲要”(Content Guidelines):除了限制色情、暴力、歧视、广告植入、其他作品人物乱入等,还限定了一系列符合该作品世界观、价值观的规则。这不得不说是同人文化开发的一个有益尝试。
日前,93岁的金庸向39岁的江南之间的一起同人作品纠纷引起了文学界的广泛关注。
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公告显示,金庸先生(原名查良镛)起诉了包括江南(原名杨治)在内的四个主体,理由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江南方面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该案将于2017年2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0月23日晚间,@江南 在新浪微博中作出一份言辞恳切的回应声明。江南表示自己是金庸的忠实读者,陈述了涉案作品《此间的少年》的创作,“书中人物姓名确实基本都是来自于金庸先生的系列武侠作品”,当年落笔时并未有侵权想法。而从网络同人小说“无端走红”到成为商业作品,江南表示出版前“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品此书”。江南还当初还简述了《此间的少年》的出版、授权情况,该书出版对外授权已于数年前停止,到期未再续约。江南表示“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与唐突,因此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
《此间少年》是江南在2003年所出版的第一部长篇小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在一个以北大为模版的虚拟的“汴京大学”,主要讲述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大学校园故事。虽然人物名是以金庸小说人物为基础,但这是一本校园小说,并非武侠小说。江南在声明中称基本是他在北大读书时候亲历的校园生活和听来的北大逸闻,还把自己代入了其中“令狐冲”这个角色。
一位是武侠小说界的泰斗,“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大家耳熟能详;一位是中国幻想文学代表作者,“九州”、“龙族”系列小说笼络了一大批忠实粉丝。在这起事件中,有许多网友表示,金庸先生对同人小说发起维权是他的权利,毕竟同人小说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是否提起维权只在原作者的一念之间;而作者江南对此事的应对也非常坦诚,值得点赞。
同人作品是什么
同人小说(fan fiction),即同人作品不是法律上的概念,通俗而言是指利用原有的小说、漫画、动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的作品。同人小说的作者通常原作的铁杆粉丝,在读完原作后意犹未尽,进行改写、续写或利用原作的元素创作全新的故事。在文学影视领域,同人作品是很普遍的现象,有的同人作品还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有的同人作品因为原著过了保护期,故没有改编的风险,如明代吴承恩的《西游记》,现在衍生出《大话西游》、《大圣归来》、《西游降魔篇》等众多作品。
同人作品如何商业性使用
通常,同人小说作者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他们出于对原作的热爱,通过创作、传播同人作品来交流感受,自娱自乐,也向原作致敬。同人圈的人都知道,同人作品不能进行商业利用,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这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则。世界上最大的免费同人文发布网站AO3就坚守不盈利的原则。该网站利用分级标签系统原型,提出了No RestrictionNo Ads(无限制无广告)原则,维持了同人作品的非商业化。该网站还成立了OTW(organization of transformative works),一个为可能侵权的同人作品提供法律协助的非盈利组织。
同人作品的传播会在客观上促进原作的市场影响力,故原作的权利人通常并不会加以干涉,除非同人作品内容明显违法,不符合原作利益。但只要原作权利人起诉,这种表面的和谐就会被打破,同人作者败诉可能性极大。因此,同人作品要商业性利用,必须与原作者协商,取得原作者同意才能进行。
有的同人作品在商业性使用时已经基本抹去了原作的痕迹,故不会收到原作权利人追究:如《盗墓笔记》原先是《鬼吹灯》的同人小说,在正式出版时删除了鬼吹灯的有关内容;《五十度灰》最初的小说《宇宙的主人》,主角名字分别是Bella Swan与Edward Cullen,是《暮光之城》的同人小说,出版时去掉了原作角色名改成了新的人物。
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也逐渐激活了灰色的同人文化圈子。2013年5月,同人小说出版平台亚马逊 Kindle Worlds上线。该平台让二次创作人和原著作者各获得35%的分成,达到双赢:一方面同人作品合法化,而同人作品本身也能持续获得后续开发的版权收益;另一方面原作拓展了品牌,吸引了粉丝,作品生命也通过衍生品开发得到延长。而为了保证开放二次创作授权后,原著人物、情节不会被篡改得面目全非,Kindle Worlds为每个“world”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内容纲要”(Content Guidelines):除了限制色情、暴力、歧视、广告植入、其他作品人物乱入等,还限定了一系列符合该作品世界观、价值观的规则。这不得不说是同人文化开发的一个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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