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的作者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侵权,备受关注的该案将于本周五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此前,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演出不侵权,但中芭在2003年6月后未付酬,判决其赔偿梁信12万元,并就官网介绍该剧未给梁信署名一事,向梁信赔礼道歉。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梁信起诉称,1961年,他本人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被拍成同名电影公映发行。1964年,中芭未经他许可将该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进行公演。1993年6月,双方依照1991年颁布实行的《著作权法》订立协议,确认梁信享有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中芭负有给梁信署名义务,并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作为“作品表演”向作者支付的报酬。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2003年6月,协议期满失效,中芭迟迟未与其续约。梁信于2011年12月起诉,要求中芭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5万元。
中芭否认侵权,认为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就已经完成了改编行为,目前表演的是自己改编的作品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而不是梁信的电影文学作品《红色娘子军》。中芭在演出节目单和海报上都给梁信署了名。双方1993年签订的协议是对原作品作者的报酬权的一次性解决。故其没有侵犯梁信的改编权、表演权和署名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梁信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梁信上诉称,他从未许可过中芭改编芭蕾舞剧;1993年双方订立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为期10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中芭2003年6月25日之后的《红色娘子军》演出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而中芭也对一审判决不满,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梁信没有主张、没有请求的报酬事项纳入裁判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属于超越诉讼标的的违法裁判。一审关于赔礼道歉的认定错误。梁信的违约之诉不属于一审法院受理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
此前,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演出不侵权,但中芭在2003年6月后未付酬,判决其赔偿梁信12万元,并就官网介绍该剧未给梁信署名一事,向梁信赔礼道歉。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梁信起诉称,1961年,他本人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被拍成同名电影公映发行。1964年,中芭未经他许可将该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进行公演。1993年6月,双方依照1991年颁布实行的《著作权法》订立协议,确认梁信享有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中芭负有给梁信署名义务,并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作为“作品表演”向作者支付的报酬。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2003年6月,协议期满失效,中芭迟迟未与其续约。梁信于2011年12月起诉,要求中芭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5万元。
中芭否认侵权,认为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就已经完成了改编行为,目前表演的是自己改编的作品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而不是梁信的电影文学作品《红色娘子军》。中芭在演出节目单和海报上都给梁信署了名。双方1993年签订的协议是对原作品作者的报酬权的一次性解决。故其没有侵犯梁信的改编权、表演权和署名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梁信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梁信上诉称,他从未许可过中芭改编芭蕾舞剧;1993年双方订立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为期10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中芭2003年6月25日之后的《红色娘子军》演出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而中芭也对一审判决不满,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梁信没有主张、没有请求的报酬事项纳入裁判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属于超越诉讼标的的违法裁判。一审关于赔礼道歉的认定错误。梁信的违约之诉不属于一审法院受理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