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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用“打开音乐之门”宣传 北京音乐厅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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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先生称自己是 “打开音乐之门”文字注册商标持有人,北京音乐厅在广告、海报中使用“打开音乐之门”用于相关演出活动的宣传,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近日,钱先生将北京音乐厅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钱先生在起诉书中称:钱先生是“打开音乐之门”文字注册商标持有人,拥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北京音乐厅分别于2013年6月18日、6月19日、6月26日在报纸上刊登“打开音乐之门”广告,并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在其公告栏和展示栏及地铁广告栏展示“打开音乐之门”系列节目海报以及向公众发放宣传册、节目单。钱先生认为,北京音乐厅的上述行为非法使用了钱先生的注册商标,侵犯了钱先生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故诉至西城法院,请求判令:北京音乐厅停止在报纸、公告栏、展示栏、宣传册上使用钱先生享有的“打开音乐之门”商标, 停止以“打开音乐之门”的名义举办演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钱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40000元人民币,并在国内主要报刊刊登道歉声明,向钱先生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钱先生在起诉书中称:钱先生是“打开音乐之门”文字注册商标持有人,拥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北京音乐厅分别于2013年6月18日、6月19日、6月26日在报纸上刊登“打开音乐之门”广告,并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在其公告栏和展示栏及地铁广告栏展示“打开音乐之门”系列节目海报以及向公众发放宣传册、节目单。钱先生认为,北京音乐厅的上述行为非法使用了钱先生的注册商标,侵犯了钱先生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故诉至西城法院,请求判令:北京音乐厅停止在报纸、公告栏、展示栏、宣传册上使用钱先生享有的“打开音乐之门”商标, 停止以“打开音乐之门”的名义举办演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钱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40000元人民币,并在国内主要报刊刊登道歉声明,向钱先生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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