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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海南一媒体侵权擅用六张照片 著作人要求销毁五万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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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虽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律也禁止权利人滥用其权利。海南高院在审理黄某友诉海南海某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荣某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就通过公平分配侵权责任,达到过罚相当的效果。
去年6月,黄某友发现《海某天下》杂志上《陵水:幸福“珍珠海岸”》一文中,以荣某斯的名义发表了黄某友拍摄的6张摄影作品。
随后,黄某友与杂志交涉未果,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海某公司停止侵害,回收并销毁5万册图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荣某斯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律师费5000元。
海口中院一审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令海某公司和荣某斯停止侵权,赔偿黄某友损失(含律师费用)18000元。随后,该案上诉到海南高院。
海南高院认为,荣某斯未经黄某友同意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海某公司以印刷的方式将涉案作品复制多份,确实侵犯了黄某友的著作权,但是并未侵犯到黄某友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根据公平公正、禁止权利滥用、过罚相当等法律原则,海某公司使用了黄某友6张摄影作品,要求其回收5万册图书并销毁,显失公平,属权利滥用,黄某友的请求超出其作品应有的价值,因此法院对黄某友该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海南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6月,黄某友发现《海某天下》杂志上《陵水:幸福“珍珠海岸”》一文中,以荣某斯的名义发表了黄某友拍摄的6张摄影作品。
随后,黄某友与杂志交涉未果,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海某公司停止侵害,回收并销毁5万册图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荣某斯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律师费5000元。
海口中院一审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令海某公司和荣某斯停止侵权,赔偿黄某友损失(含律师费用)18000元。随后,该案上诉到海南高院。
海南高院认为,荣某斯未经黄某友同意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海某公司以印刷的方式将涉案作品复制多份,确实侵犯了黄某友的著作权,但是并未侵犯到黄某友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根据公平公正、禁止权利滥用、过罚相当等法律原则,海某公司使用了黄某友6张摄影作品,要求其回收5万册图书并销毁,显失公平,属权利滥用,黄某友的请求超出其作品应有的价值,因此法院对黄某友该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海南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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