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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云南3家KTV被判每首歌曲赔付500元侵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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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一年,云南省首例卡拉OK版权诉讼案有了终审判决。被告昆明游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游龙KTV),昆明吉全惠商贸有限公司(星月明珠KTV),阿房宫经贸有限公司(阿房宫KTV)三家KTV经营场所,总共需要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旗下的两个被告赔付近6万元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家KTV需要赔付1。4万元—2万元不等。其中,每首歌的侵权费用从一审判决的56元涨到了500元。
2009年1月13日,音集协旗下的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和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财产权”为由,将昆明的星月明珠、游龙、阿房宫3家KTV一同告上法庭。 8月初,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家KTV仅需要各自承担9000元的经济赔偿,赔偿总额还不到3万元。其中包含280元的侵权费,算下来,每首歌的侵权成本仅56元。
音集协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3家KTV被告陆续收到了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支持了一审“停止侵权、删除相关音乐作品”的判决,但认为原判酌定KTV的侵权费为280元数额过低,不利于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也不利于合理促进文化市场的有序发展,于是将侵权费提高到2500元。另外,之前争议的一个焦点——取证消费款,判决认为,这属于必要支出且数额合理,也应由KTV方负责支付。加上律师费、公证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3家KTV需分别支付近2万元的赔偿金额。
“500元一首!这或将成为云南省卡拉OK行业侵权的标准。”音集协云南地区首席代表张晏辉表示,这个标准在全国来说比较低,但是500元一首的侵权费,给云南卡拉OK行业敲响了警钟,这是对云南的卡拉OK著作权保护的支持。“以后我们在云南的卡拉OK诉讼中,将启动海量证据诉讼。”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昆明许多KTV认为,相比500元/首的侵权费和庞大的版权费用,他们还是愿意选择和音集协对簿公堂。
“这个案子历时一年,每家被告KTV也才赔了不到2万元钱。”某KTV负责人说,昆明一家50个包间的KTV若要交纳版权费,每年就要交15万元,所以宁可依旧保持观望态度,暂时不准备交纳版权费。
对此,音集协相关工作人员透露说,下一步的海量诉讼就是为了防止这一情况产生,要让那些持观望和逃避态度的卡拉OK企业明白侵权成本远远大于合法使用费用。而对本案中的3家KTV,音集协表示有可能要继续取证,继续向法院起诉,直到这3家云南KTV中的‘钉子户’愿意公开承认自己侵权,并交纳版权费为止。
3个月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旗下两家公司以侵权为由将云南三家KTV告上云南法庭;3个月后,该协会亲自“出马”,将云南“大明星”KTV告上京城法庭,他们称“大明星”与其签了30余万元的歌曲版权费协议,但拒不履行。目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对此案立案。
云南大明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过16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拥有6家分店的大型民营企业,包括KTV量贩欢乐园店、大拇指店、楚雄店、彝人会馆酒楼、金牛望月花园餐厅以及正在筹建的安宁“三炷香”公园。 据悉,这是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开展以来,我国第一例“违约诉讼”。音集协相关负责人称,这将对我国困境中的歌曲版权收费,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称,早在2008年8月25日,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星KTV)就与音集协达成了歌曲版权费的缴费协议,并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音集协许可大明星KTV在其所属卡拉OK场所使用音集协管理范围内的《音像作品》;大明星KTV应按照合同规定,将版权使用费汇至云南省指定账号。双方最终确定版权使用费数额为332496.06元。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相关人员表示,大明星KTV在交付7万元使用费后,拒绝交付剩下的262496.06元。据此,身在北京的音集协将大明星KTV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下的版权使用费,并支付27000余元的违约金。
目前昆明已有三分之二的KTV与音集协达成了缴费协议,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且已经有140多家KTV交纳了每个包房8.2元的版权使用费。整个云南也已完成了版纳、普洱等地的收费工作。“整个收费形势是好的,但全省仍然有数百家KTV没有按规定交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人介绍:“有相当一部分KTV,已经和我们达成了协议,但给一点钱,又不给了,一直拖。像大明星这样,我们要了很多次,就是躲。”该负责人表示,缴纳歌曲版权费是我国知识产权进程的一部分,“不管进程中有多少利益博弈,它的脚步是不会放慢的。”
2009年1月13日,音集协旗下的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和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财产权”为由,将昆明的星月明珠、游龙、阿房宫3家KTV一同告上法庭。 8月初,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家KTV仅需要各自承担9000元的经济赔偿,赔偿总额还不到3万元。其中包含280元的侵权费,算下来,每首歌的侵权成本仅56元。
音集协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3家KTV被告陆续收到了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支持了一审“停止侵权、删除相关音乐作品”的判决,但认为原判酌定KTV的侵权费为280元数额过低,不利于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也不利于合理促进文化市场的有序发展,于是将侵权费提高到2500元。另外,之前争议的一个焦点——取证消费款,判决认为,这属于必要支出且数额合理,也应由KTV方负责支付。加上律师费、公证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3家KTV需分别支付近2万元的赔偿金额。
“500元一首!这或将成为云南省卡拉OK行业侵权的标准。”音集协云南地区首席代表张晏辉表示,这个标准在全国来说比较低,但是500元一首的侵权费,给云南卡拉OK行业敲响了警钟,这是对云南的卡拉OK著作权保护的支持。“以后我们在云南的卡拉OK诉讼中,将启动海量证据诉讼。”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昆明许多KTV认为,相比500元/首的侵权费和庞大的版权费用,他们还是愿意选择和音集协对簿公堂。
“这个案子历时一年,每家被告KTV也才赔了不到2万元钱。”某KTV负责人说,昆明一家50个包间的KTV若要交纳版权费,每年就要交15万元,所以宁可依旧保持观望态度,暂时不准备交纳版权费。
对此,音集协相关工作人员透露说,下一步的海量诉讼就是为了防止这一情况产生,要让那些持观望和逃避态度的卡拉OK企业明白侵权成本远远大于合法使用费用。而对本案中的3家KTV,音集协表示有可能要继续取证,继续向法院起诉,直到这3家云南KTV中的‘钉子户’愿意公开承认自己侵权,并交纳版权费为止。
3个月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旗下两家公司以侵权为由将云南三家KTV告上云南法庭;3个月后,该协会亲自“出马”,将云南“大明星”KTV告上京城法庭,他们称“大明星”与其签了30余万元的歌曲版权费协议,但拒不履行。目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对此案立案。
云南大明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过16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拥有6家分店的大型民营企业,包括KTV量贩欢乐园店、大拇指店、楚雄店、彝人会馆酒楼、金牛望月花园餐厅以及正在筹建的安宁“三炷香”公园。 据悉,这是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开展以来,我国第一例“违约诉讼”。音集协相关负责人称,这将对我国困境中的歌曲版权收费,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称,早在2008年8月25日,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星KTV)就与音集协达成了歌曲版权费的缴费协议,并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音集协许可大明星KTV在其所属卡拉OK场所使用音集协管理范围内的《音像作品》;大明星KTV应按照合同规定,将版权使用费汇至云南省指定账号。双方最终确定版权使用费数额为332496.06元。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相关人员表示,大明星KTV在交付7万元使用费后,拒绝交付剩下的262496.06元。据此,身在北京的音集协将大明星KTV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下的版权使用费,并支付27000余元的违约金。
目前昆明已有三分之二的KTV与音集协达成了缴费协议,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且已经有140多家KTV交纳了每个包房8.2元的版权使用费。整个云南也已完成了版纳、普洱等地的收费工作。“整个收费形势是好的,但全省仍然有数百家KTV没有按规定交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人介绍:“有相当一部分KTV,已经和我们达成了协议,但给一点钱,又不给了,一直拖。像大明星这样,我们要了很多次,就是躲。”该负责人表示,缴纳歌曲版权费是我国知识产权进程的一部分,“不管进程中有多少利益博弈,它的脚步是不会放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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