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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作家毕飞宇诉陈枰版《推拿》著作权案一审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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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作家毕飞宇与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西苑出版社、陈枰、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下称王府井书店)、第三人北京禾谷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禾谷川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报曾于2013年11月6日进行相关报道),日前有了进展。3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枰、西苑出版社构成著作权侵权,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
2008年、2013年,毕飞宇与人民文学出版社就《推拿》两次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2009年7月,毕飞宇将《推拿》电视剧改编权授权给中融公司。
随后,中融公司将《推拿》电视改编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而后,和谷川公司与编剧陈枰签订了《文学作品委托改编创作合同》。
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并于同年6月推出图书作品,该书在封面上载明“优秀电视剧剧作全文本,根据第八届茅盾文学奖得主毕飞宇同名长篇小说改编”。
对此,毕飞宇认为,陈枰、西苑出版社、王府井书店出版发行署名陈枰的文字作品《推拿》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长篇小说《推拿》的著作权,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20.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经济损失40.8万元及合理支出20.129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陈枰和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枰版《推拿》是否取得原告毕飞宇的许可。毕飞宇授权中融公司的权利为电视剧改编权,并明确约定中融公司不享有独立出版电视剧《推拿》电视小说的权利。之后中融公司将《推拿》小说的相关权利转让给禾谷川公司,毕飞宇对此次转让行为虽出具书面证明书,但该证明书中毕飞宇并未明确表示许可《推拿》小说改编后的作品有权进行出版发行。虽禾谷川公司与陈枰就改编后的《推拿》电视剧剧本进行了权属划分,但在上述权利流转过程中,无证据证明陈枰版《推拿》的出版行为取得了毕飞宇的许可。因此,陈枰、西苑出版社未经原著作权人毕飞宇的许可,出版改编自毕飞宇同名小说《推拿》一书的行为侵犯了毕飞宇的相关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陈枰版图书《推拿》;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该作品;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原告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
另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的意愿。
2008年、2013年,毕飞宇与人民文学出版社就《推拿》两次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2009年7月,毕飞宇将《推拿》电视剧改编权授权给中融公司。
随后,中融公司将《推拿》电视改编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而后,和谷川公司与编剧陈枰签订了《文学作品委托改编创作合同》。
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并于同年6月推出图书作品,该书在封面上载明“优秀电视剧剧作全文本,根据第八届茅盾文学奖得主毕飞宇同名长篇小说改编”。
对此,毕飞宇认为,陈枰、西苑出版社、王府井书店出版发行署名陈枰的文字作品《推拿》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长篇小说《推拿》的著作权,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20.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经济损失40.8万元及合理支出20.129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陈枰和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枰版《推拿》是否取得原告毕飞宇的许可。毕飞宇授权中融公司的权利为电视剧改编权,并明确约定中融公司不享有独立出版电视剧《推拿》电视小说的权利。之后中融公司将《推拿》小说的相关权利转让给禾谷川公司,毕飞宇对此次转让行为虽出具书面证明书,但该证明书中毕飞宇并未明确表示许可《推拿》小说改编后的作品有权进行出版发行。虽禾谷川公司与陈枰就改编后的《推拿》电视剧剧本进行了权属划分,但在上述权利流转过程中,无证据证明陈枰版《推拿》的出版行为取得了毕飞宇的许可。因此,陈枰、西苑出版社未经原著作权人毕飞宇的许可,出版改编自毕飞宇同名小说《推拿》一书的行为侵犯了毕飞宇的相关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陈枰版图书《推拿》;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该作品;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原告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
另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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