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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单”电视直销售假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4-01 作者:张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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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购物凭借其快捷、直观的特点深受很多消费者喜爱,更是让很多不喜爱逛商场的人体验到了购物的乐趣。但是,随着电视购物的走红,一些不法商贩将造假售假的目光也投向了这个领域,借助这个平台销售假冒侵权商品,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更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下称西湖法院)对一起非法“切单”销售假冒商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蔺某和肖某利用网络“切单”销售假冒“四快学习法”辅导书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以相应经济处罚。 
        心术不正“切单”售假货 
        2012年,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蔺某萌生了购买公民信息用于销售假冒产品的想法。随后,蔺某便通过网络以每条0.5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非法购买了大量有过电视购物经历的公民的个人信息。 
        2013年,蔺某在一次购买电视购物公民信息的时候发现,涉及“四快学习法”的相关产品销量很好,而在其买到的公民信息中,很多购买者在下单订购后还没有收到正版的产品,这使得一心想走发财捷径的蔺某萌生了“切单”销售假冒产品的心思。 
        据悉,被简称为“四快学习法”的《四快高效学习法》作者是被誉为“草根教育专家”的陈克正。《四快高效学习法》是2006年中国教育学会“十一五”规划优质教育与学习研究课题小组基于陈克正的教育心得,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共同整理研究出的一套教材。该学习法从阅读、记忆、速算、书写这四个方面入手,是一种寓教于乐的教育方式和高效学习训练系统。 
        在认为有利可图之后,蔺某与在北京精密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垫资发货工作的肖某取得联系,称“四快学习法”的相关产品在做电视购物广告,销路很好,让肖某想办法弄到盗版产品,两人合作由蔺某负责“切单”销售。 
        随后,肖某在网上联系到一网名为“北京早教专卖”的商家,以每套180元的价格购得了盗版的“四快”《高效学习法》、“四快”《超强注意力》《家长突围》等产品数百套。 
        在购得盗版产品之后,蔺某专门从网上购买了一个来电显示为江西省南昌市区号“0791”的网络电话号码,用于和其购买到的信息客户联系,慌称其是南昌地区“四快”总部的工作人员,公司开展活动期间每套产品优惠100元至200元不等,但是要享受此优惠,就要拒签电视购物方面发出的产品,此后,他们会再邮寄一套优惠价的产品给消费者。利用这种方式,蔺、肖二人利用顺丰速运货到付款的方式,以1180元至1280元不等的价格,将假冒“四快”产品发货给客户。截至案发时,蔺某与肖某在全国范围内发货135套,客户签收并付款40套,获利5.038万元。 
        利欲熏心侵权终获刑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目前《四快高效学习法》的出版方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在网络渠道有指定经销商,正规销售商户会持有产品官方网络经销授权书。 
        在非法获利5万余元后,蔺某、肖某二人被警方抓获。2013年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蔺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西湖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在公诉材料中指出,被告人蔺某、肖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并获利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蔺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蔺某、肖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并获利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蔺某多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2014年1月,西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蔺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法院还判令对蔺某、肖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另据记者了解,一审判决后,该案被告曾就一审结果提起上诉,随后又撤回了上诉请求,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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