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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经过合法授权享有湖南卫视王牌节目《天天向上》电视综艺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小米盒子”设置了影视点播功能,用户可以在连接互联网后通过该功能点播包括涉案节目在内的影视作品。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就涉案节目的播放与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作关系。两被告均未对涉案节目的传播使用取得合法授权。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将未获取使用授权的涉案节目在网络上传播,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小米盒子”对《天天向上》电视综艺节目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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