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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点校第一案终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3-01-1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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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古籍的点校是否具有著作权?围绕典籍“二十五史”的点校,中华书局将北京国学时代传播公司诉至法院,指出对方收录了自己对“二十五史”的点校并索赔近200万,此案被称为古籍点校第一案。近日,市一中院判决国学公司赔偿17万余元,并停止侵权。
  >>事发点校被用索赔百万
  中华书局认为,其享有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权,国学时代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该公司制作、销售的产品中收录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该行为构成侵权,国学时代公司应当依法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96.2万元。
  而国学时代公司则辩称,国学时代公司的“二十五史”有独立的创作形成过程,是独立研发的高科技产品。国学公司数据库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社会各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该公司产品与中华书局公司“二十五史”从文字到标点,从段落到校勘均有差别,不存在侵权关系。
  >>激辩点校是否为简单复原
  庭审中,双方就古籍点校作品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展开了辩论。
  中华书局认为,点校人员必须力求全面地理解古籍作品,尽量使整理后的古籍作品的表意排除破损、传抄时的笔误等因素,力求与历史事实、原古籍作品表意一致,以便于现代读者阅读理解。这些点校工作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员高度的创造性劳动,并非简单的技巧性劳动,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国学时代公司认为,古籍点校工作的目标是力求点校后的作品文意与原作一致,此种为“复原”他人作品的创作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古籍点校作品的表达具有局限性,不同的古籍整理人员对于相同的古籍文字内容可能会“趋同”。即有相同的表达,不能因为前人的表达就禁止后人作出相同的表达。
  对于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双方各执一词,激辩不下,这使得此案第一次开庭不得不中途休庭。
  >>认定古籍点校享有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古籍点校工作中,点校者实际上是在用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的方式对于其所理解的古籍作品的原意进行表达。不同的古籍整理人员对于相同的古籍文字内容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和选择,形成不同的表达。古文点校作品的表达空间是因不同点校者历史知识、古籍整理经验不同而有较大差异的,所以国学时代公司认为古籍点校最终会“趋同”的说法不能成立。
  法院终审认定,国学时代构成对中华书局“二十五史”著作权和署名权的侵犯,判决国学时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7万余元。(记者孙思娅)
                                                                                                                                (责任编辑:罗丹、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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