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我们的八十年代》遭“盗播” 法院判决驳回
字号: +-
563
中国法院网讯 (刘虹蕴)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热播电视剧《我们的八十年代》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所有人,2011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合法授权,在被告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uusee.com)播放涉案电视剧,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悠视网(网址为www.uusee.com)上播放涉案电视剧;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 000元;3、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5000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时越公司辩称: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涉案电视剧并非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中,其是在优酷网上进行播放,且优酷网经原告合法授权,依法享有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权利。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上海森乐公司取得了涉案电视剧自2009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14日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进行维权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载明,当出现涉案电视剧的播放页面时,该页面的地址栏中并不是被告网站的地址,而是其他网站的地址,这一事实证明,涉案电视剧并非存储在被告网站的服务器上,被告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服务,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涉案电视剧提供搜索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应当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条件,即被链网站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系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优酷网播放涉案电视剧系经原告合法授权且在授权期限内,故侵权公证所载的优酷网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设链优酷网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亦不具有违法性,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原告系热播电视剧《我们的八十年代》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所有人,2011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合法授权,在被告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uusee.com)播放涉案电视剧,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悠视网(网址为www.uusee.com)上播放涉案电视剧;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 000元;3、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5000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时越公司辩称: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涉案电视剧并非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中,其是在优酷网上进行播放,且优酷网经原告合法授权,依法享有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权利。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上海森乐公司取得了涉案电视剧自2009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14日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进行维权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载明,当出现涉案电视剧的播放页面时,该页面的地址栏中并不是被告网站的地址,而是其他网站的地址,这一事实证明,涉案电视剧并非存储在被告网站的服务器上,被告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服务,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涉案电视剧提供搜索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应当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条件,即被链网站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系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优酷网播放涉案电视剧系经原告合法授权且在授权期限内,故侵权公证所载的优酷网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设链优酷网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亦不具有违法性,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