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北京爱情故事》后院着火 版权纠纷孰是孰非
字号: +-
563
中国法院网讯 (付莎莎) 李女士系国内知名编剧,与著名演员陈某共同创作完成了《北京爱情故事》(下称《北爱》)剧本。近日因版权纠纷,李女士将陈某和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下称某传媒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李女士诉称,自己与陈某共同创作《北爱》剧本,于2009年建立合作关系,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对作品双方所占的比例进行任何形式的约定。2010年3月,陈某向李女士出具委托书,注明《北爱》剧本系二人共同创作,并授权李女士办理版权登记事宜。李女士于2010年4月在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版权登记书上注明的著作权人为:陈某、李女士。
后来,陈某未经李女士授权,私自将《北爱》剧本许可给某传媒公司拍摄电视剧使用,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并将《北爱》的著作权卖给该传媒公司。在此过程中,李女士一直不知道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内容,该合同也未经李女士事后追认,陈某仅支付给李女士58.5万元补偿费。就著作权买断事宜,李女士也是在今年7月17日有关媒体的报道上菜知道的。李女士认为,陈某和某传媒公司为经自己授权,也未经自己事后确认,隐瞒合作条件,拒不提交版权合同书,把自己享有完整著作权的《北爱》剧本拍摄成39集同名电视连续剧,在社会上公开播放,该行为侵害了自己《北爱》剧本的摄制权。且陈某公开宣传自己是《北爱》剧本唯一著作权人的行为,也侵害了自己作为合作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女士将陈某、某传媒公司起诉至西城法院。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李女士诉称,自己与陈某共同创作《北爱》剧本,于2009年建立合作关系,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对作品双方所占的比例进行任何形式的约定。2010年3月,陈某向李女士出具委托书,注明《北爱》剧本系二人共同创作,并授权李女士办理版权登记事宜。李女士于2010年4月在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版权登记书上注明的著作权人为:陈某、李女士。
后来,陈某未经李女士授权,私自将《北爱》剧本许可给某传媒公司拍摄电视剧使用,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并将《北爱》的著作权卖给该传媒公司。在此过程中,李女士一直不知道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内容,该合同也未经李女士事后追认,陈某仅支付给李女士58.5万元补偿费。就著作权买断事宜,李女士也是在今年7月17日有关媒体的报道上菜知道的。李女士认为,陈某和某传媒公司为经自己授权,也未经自己事后确认,隐瞒合作条件,拒不提交版权合同书,把自己享有完整著作权的《北爱》剧本拍摄成39集同名电视连续剧,在社会上公开播放,该行为侵害了自己《北爱》剧本的摄制权。且陈某公开宣传自己是《北爱》剧本唯一著作权人的行为,也侵害了自己作为合作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女士将陈某、某传媒公司起诉至西城法院。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