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优酷网擅播《非诚勿扰2》侵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优酷网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优酷网未经该影片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站擅自播放影片《非诚勿扰2》,侵犯了华谊兄弟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华谊兄弟公司系影片《非诚勿扰2》的著作权人,优酷网与华谊兄弟公司之间曾就涉案影片的许可使用事宜进行磋商。庭审中,优酷网称双方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达成合意,双方之间的合同已成立,故其在网站上播放涉案影片,没有侵犯华谊兄弟公司的著作权。
一中院通过审查双方证据,最终认定优酷网向华谊兄弟公司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但华谊兄弟公司没有做出最终承诺,双方尚未达成合意,许可使用合同没有成立。同时,在综合考虑《非诚勿扰2》的市场价值、许可使用费用、侵权性质、华谊兄弟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一中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十万元赔偿数额做出改判,判决优酷网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