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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公司卖涉嫌盗版XP 微软索赔30万

发布时间:2010-11-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逯遥
标签: 微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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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北京兰维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微软公司在诉讼中称:2009年11月,原告工作人员发现被告销售的Windows XP 简体中文专业版COEM软件系未经原告微软公司授权使用的盗版软件。随后,原告工作人员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员于2009年11月6日、11月10日、11月19日3次前往被告公司,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 Windows XP 简体中文专业版COEM软件6套,经微软公司鉴定,上述软件确为未经原告微软公司授权使用的盗版软件。被告是经营计算机系列产品的专业公司,其具备辨别正版软件的能力,并且理应知道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他人软件,更不得销售复制的盗版软件。然而被告受到利益驱动,公开向他人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盗版软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侵犯了原告Windows XP 简体中文专业版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告在不特定的时间,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盗版软件,对原告的侵权亦是一种惯常的、持续的行为。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销售侵权产品致原告的经济损失221550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3万元,律师代理费用4.2万元,公证费用4500元,翻译费用150元,购物费用1800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被告在销售侵权产品影响范围内登报消除影响。

        北京兰维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从未复制过被诉软件,也从未经常持续向他人销售该软件,仅出于维系客户关系在有些客户要求下偶尔帮客户代买过被诉软件及转售过剩余的几套;权属证据证明原告享有软件WINDOWS XP 专业版的著作权,然而其起诉状中提及的软件名称为WINDOWS XP简体中文专业版COEM,两软件名称不同;原告所请求的赔偿金额221550元是推算,金额过高并且不合理,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合议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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