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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各频道播出的电视节目均具有极高的收视率和极强的社会影响力。其中,由中央电视台制作和播出的“CCTV-5”频道是中国境内最具影响力和最富商业价值的体育频道。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星线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原告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CCTV-5”频道及提供该频道播出的全部电视节目的权利。在原告对“CCTV-5”频道在中国境内独家转播“2010年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节目进行维权监控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名为“星线宽频”的网站,以大量不同的IP地址,持续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包含了大量精彩的世界杯赛事、专题节目和其他体育电视节目的“CCTV-5”频道,并以此向网吧等机构收取费用。此外,被告还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的全部网页及名为“合作伙伴”的专题页面中,将原告列为其合作伙伴,并将原告标识排列在首要位置;同时,被告在其提供电视直播服务的网页内,制作了写有“星线空间携手央视、KU6邀您共赏世界杯盛况”的大幅宣传栏,并再次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标识。
原告认为,其从未许可被告转播“2010年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节目,也从未以任何形式与被告进行合作。被告擅自搭借原告声誉来提升自身的形象和价值,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侵权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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