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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新标准英语》软件 第三极书局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09-10-3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刘艳新 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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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系列教材开发、制作同步教材软件并通过互联网络向其教学电脑用户提供下载,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将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起侵犯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国境内最大的外语类专业出版社,依法对《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作品享有著作权。2009年7月,原告在被告一处购买了被告二生产的“万虹”F46点读机一台。根据被告二的客服人员的指示,原告登陆被告二的教材下载网站(www.cnwhcb.com)将该网站中列明的名称含有“新标准”的所有软件进行了下载、保存。经原告将上述软件通过点读机使用后发现,上述软件均系使用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开发制作的同步教材软件。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系列教材开发、制作同步教材软件并通过互联网络向其教学电脑用户提供下载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就涉案教材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被告一作为点读机的销售商,在被告二未提供著作权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面向社会销售该点读机,客观上扩大了被告二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被告二生产的“万虹”F46点读机;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新标准英语》学生用书(供一年级起使用)(第一至十二册)、《新标准英语》学生用书(供三年级起使用)(第一至八册)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制作同步教学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软件的行为,删除并销毁使用原告上述作品内容已经制作且上传至互联网络的同步教学软件;判令被告二在中国教育报、搜狐网站首页及其公司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恶劣影响;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人民币7696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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