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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渡边淳一诉珠海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的4宗案件作出终审宣判,判决珠海出版社侵权成立。
法院查明,渡边淳一是日文长篇小说《飘雪》、《雪舞》、《艳妆》、《艳骨》的著作权人。2002年1月31日,渡边淳一与珠海出版社签订《翻译出版合同书》,约定:渡边淳一授予珠海出版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翻译出版上述4部作品的独家出版发行权,合同期限为3年(即自2002年1月31日起至2005年1月30日止)。合同于期满后自动无条件终止,珠海出版社仅可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销售库存书籍。
2007年10月,渡边淳一的委托代理人在珠海、上海、北京等地购买到《飘雪》、《雪舞》、《艳妆》、《艳骨》图书,版权页记载:出版发行为珠海出版社;印次:2002年10月第1版,2006年5月第2次印刷。
2008年6月30日,渡边淳一向珠海中院提起4宗诉讼,请求判令珠海出版社停止对上述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珠海中院一审认定,珠海出版社侵权成立,判令珠海出版社停止复制、发行上述图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276951.8元。珠海出版社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珠海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和主观过错等情况,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渡边淳一为证明其委托律师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合同与发票上载明的数额吻合,珠海出版社亦确认发票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采纳渡边淳一关于律师收费的诉请并无不当。二审遂维持了上述4宗案件的一审判决。(人民法院报 段勇 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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