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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集中宣判了几起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宣判的著作权案件为:万利达公司因在其生产销售的手机中存储了滚石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桃花朵朵开》而被判赔偿滚石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1万元。
滚石公司诉称,滚石公司享有歌曲《桃花朵朵开》录音制作者权。2007年6月,滚石公司购买了型号为万利达MZ100、MT168的手机产品并进行了公证,上述手机产品中内置了以MP3格式复制的该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桃花朵朵开》。滚石公司认为,万利达手机的生产、销售商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三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复制侵权歌曲和销售侵权手机产品,侵犯了滚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滚石公司提供的《桃花朵朵开》光盘上标记的版权提供人为滚石公司,可以确认滚石公司为歌曲《桃花朵朵开》的录音制作权人。由南靖万利达公司生产,北京万利达分公司销售的万利达牌MT168、MZ100手机中,存储有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桃花朵朵开》,作为涉案手机的生产商,其有能力也有义务对其产品在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状态进行监督和控制,在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手机中复制、存储涉案歌曲系生产之外的环节所造成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非法复制、存储涉案歌曲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万利达牌MT168、MZ100手机中存储滚石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桃花朵朵开》的侵权行为,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滚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3000元。
滚石公司诉称,滚石公司享有歌曲《桃花朵朵开》录音制作者权。2007年6月,滚石公司购买了型号为万利达MZ100、MT168的手机产品并进行了公证,上述手机产品中内置了以MP3格式复制的该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桃花朵朵开》。滚石公司认为,万利达手机的生产、销售商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三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复制侵权歌曲和销售侵权手机产品,侵犯了滚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滚石公司提供的《桃花朵朵开》光盘上标记的版权提供人为滚石公司,可以确认滚石公司为歌曲《桃花朵朵开》的录音制作权人。由南靖万利达公司生产,北京万利达分公司销售的万利达牌MT168、MZ100手机中,存储有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桃花朵朵开》,作为涉案手机的生产商,其有能力也有义务对其产品在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状态进行监督和控制,在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手机中复制、存储涉案歌曲系生产之外的环节所造成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非法复制、存储涉案歌曲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万利达牌MT168、MZ100手机中存储滚石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桃花朵朵开》的侵权行为,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滚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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