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记者今日获悉,知名品牌“VERSACE”、“范思哲”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一中院宣判,范思哲的商标权人获赔15万元。
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认为被告上海钰海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路易宾利贸易有限公司在专卖店招牌、产品包装、产品标签等上突出使用原告商标“VERSACE”、“范思哲”的行为侵权。
原告还表示,被告路易·宾利(北京)服装服饰中心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在专卖店招牌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均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意大利范思哲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在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监制”的行为以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范思哲”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钰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路易宾利贸易有限公司、路易·宾利(北京)服装服饰中心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意大利范思哲服饰皮具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记者 王巍)
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认为被告上海钰海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路易宾利贸易有限公司在专卖店招牌、产品包装、产品标签等上突出使用原告商标“VERSACE”、“范思哲”的行为侵权。
原告还表示,被告路易·宾利(北京)服装服饰中心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在专卖店招牌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均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意大利范思哲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在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监制”的行为以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范思哲”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钰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路易宾利贸易有限公司、路易·宾利(北京)服装服饰中心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意大利范思哲服饰皮具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记者 王巍)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