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6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王庆祥诉被告同心出版社和长春联合书城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王庆祥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其《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的著作权。
原告王庆祥认为被告2007年9月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中的《溥仪10年日记》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
原告王庆祥提出,他是经爱新觉罗·溥仪夫人李淑贤女士的合法授权,根据溥仪日记原件和溥仪手稿原件,并参阅历史文献和档案资料,经过多年劳动整理、注释、汇编成书的。1996年6月,《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王庆祥和李淑贤女士一起与天津人民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协议书》,并将该书署名为"爱新觉罗·溥仪遗稿、李淑贤提供、王庆祥整理注释"。王庆祥认为被告同心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把《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中的日记正文抽出,更改书名为《<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并将署名改为"爱新觉罗·溥仪著",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该书已在全国书店发行,被告长春联合书城有限公司作为发行该书的书店之一也构成侵权。
被告同心出版社提出,其出版《<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是经溥仪的胞弟溥任先生授权的合法出版行为。2007年,溥任先生的代理人与同心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协议,并提供了《溥仪10年日记》的电子文档,同心出版社遂出版了《<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一书。被告认为其出版的《溥仪10年日记》是溥仪先生创作的作品,不是原告王庆祥注释整理的演绎作品,因而没有侵犯答辩人的著作权。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胡春晓 张玉卓)
原告王庆祥认为被告2007年9月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中的《溥仪10年日记》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
原告王庆祥提出,他是经爱新觉罗·溥仪夫人李淑贤女士的合法授权,根据溥仪日记原件和溥仪手稿原件,并参阅历史文献和档案资料,经过多年劳动整理、注释、汇编成书的。1996年6月,《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王庆祥和李淑贤女士一起与天津人民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协议书》,并将该书署名为"爱新觉罗·溥仪遗稿、李淑贤提供、王庆祥整理注释"。王庆祥认为被告同心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把《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中的日记正文抽出,更改书名为《<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并将署名改为"爱新觉罗·溥仪著",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该书已在全国书店发行,被告长春联合书城有限公司作为发行该书的书店之一也构成侵权。
被告同心出版社提出,其出版《<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是经溥仪的胞弟溥任先生授权的合法出版行为。2007年,溥任先生的代理人与同心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协议,并提供了《溥仪10年日记》的电子文档,同心出版社遂出版了《<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一书。被告认为其出版的《溥仪10年日记》是溥仪先生创作的作品,不是原告王庆祥注释整理的演绎作品,因而没有侵犯答辩人的著作权。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胡春晓 张玉卓)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