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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今日获悉,电视连续剧《聊斋》片尾曲《白狐》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在电视连续剧《聊斋》片尾曲中使用含有《白狐》歌词的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飞旗音乐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将上海影视有限公司、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其通过与孙红莺签订合同,以受让方式取得了歌曲《白狐》歌词的著作财产权。
现上海影视有限公司、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拍摄的电视连续剧《聊斋》中使用了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歌曲《白狐》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享有歌词部分的著作财产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不得在公开场所播出使用歌曲《白狐》的电视连续剧《聊斋》,销毁所有使用歌曲《白狐》的电视连续剧《聊斋》拷贝,赔偿其经济损失6.4万元,在公开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在电视连续剧《聊斋》片尾曲中使用含有《白狐》歌词的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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