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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海淀法院受理了剪纸艺术家阎先生状告个体工商户闫先生侵犯著作权案,原告要求被告闫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支付律师费等费用。
阎先生诉称,自己是残疾人,自幼喜欢绘画剪纸,创作了大量的绘画剪纸工艺品,多家媒体曾予以报道,被誉为剪纸艺术家。2003年10月末,原告创作完成了《十二生肖剪纸花瓶》,同年12月10日,由国家邮政局以明信片的方式进行了全国发行。由于这是全国第一本剪纸艺术明信片,原告通过创作,以剪纸的方式将十二生肖与花瓶造型有机的结合,线条流畅、妙趣横生,一经刊登,在业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2008年6月初,原告为了参加山东省文联举办的民间艺术大师评选活动,在网上查找《十二生肖剪纸花瓶》明信片出版报道时,发现被告闫某在网上以北京福瑞斋手工艺品设计制作中心的名义销售原告创作的《十二生肖剪纸花瓶》。经查,北京福瑞斋手工艺品设计制作中心是闫某以个体名义设立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就是被告。
原告认为,《十二生肖剪纸花瓶》的著作权人是自己,原告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在创作完成之时享有。原告与被告从未签订过任何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合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网上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出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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