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投稿无回音引发纠纷 长沙首次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字号: +-
563
长沙首次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闪电行动》引发著作权纠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网络直播庭审形式让老百姓同步关注法院案件的审判,有利于推进审判公开,也是一种很好的法制教育方式;同时,对法官的审判能力也是一种挑战。
作者向出版社投稿如果没有回音,一般人都知道这表示出版社不采用了。那如果出版社未能退稿,作者是否有权向出版社索赔?对这种情况,一般作者都不会计较,但是就有这样一个较真的人说“不”,这个人叫罗襄珑。
昨日,罗襄珑状告岳麓书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网对此案进行了网络在线直播,这是长沙法院史上的第一次庭审网络直播。
《闪电行动》从邮局“出发”
罗襄珑是江西赣州市人,他自称为一名自由撰稿人,在全国各地都发表过作品。但岳麓书社方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罗襄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曾经在一些企业中担任法律顾问一职。
今年6月27日,罗襄珑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2007年9月30日,其通过邮局将自己创作的36万字的文艺作品《闪电行动》以及2万字的作品《野人》寄给被告岳麓书社,经过查询发现其作品已由被告收取。
昨日的庭审现场,岳麓书社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岳麓书社既未侵犯罗襄珑的著作权,也没有妨害其行使著作权。“罗襄珑寄出书稿后仅两个多月就收集了书稿的邮递结果,但并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向被告询问稿件是否收到、内容是否符合出版要求等一般正常作者予以关注的作品能否出版的问题,因此,我们对罗的投稿动机提出质疑。”被告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罗襄珑的诉讼请求。
有关规定适用“一稿一投”
经过一上午的庭审后,法庭当庭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这是为了维护出版机构和作者的合法权益,对该项规定应当理解适用于“一稿一投”的情况,而罗襄珑曾就涉案作品以不同书名分别向其他出版社投稿,不存在“一稿一投”的情形;且该规定是国家版权局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的,而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了修订,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因此罗襄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罗襄珑的诉讼请求。
首次庭审网络直播是一种尝试
“这是长沙市法院系统首次通过网络直播审理案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衡宁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网络直播庭审形式让老百姓同步关注法院案件的审判,有利于推进审判公开,也是一种很好的法制教育方式;同时,对法官的审判能力也是一种挑战。
为什么会选择这起知识产权案件来进行首次网络直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案件关注度高、涉外性强,因此更需要公开透明的审判。”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长沙办理了一系列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长沙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跻身全国先进行列。据了解,长沙中院将以知识产权案件和民事案件作为重点,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网络直播。(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管士方)
《闪电行动》引发著作权纠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网络直播庭审形式让老百姓同步关注法院案件的审判,有利于推进审判公开,也是一种很好的法制教育方式;同时,对法官的审判能力也是一种挑战。
作者向出版社投稿如果没有回音,一般人都知道这表示出版社不采用了。那如果出版社未能退稿,作者是否有权向出版社索赔?对这种情况,一般作者都不会计较,但是就有这样一个较真的人说“不”,这个人叫罗襄珑。
昨日,罗襄珑状告岳麓书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网对此案进行了网络在线直播,这是长沙法院史上的第一次庭审网络直播。
《闪电行动》从邮局“出发”
罗襄珑是江西赣州市人,他自称为一名自由撰稿人,在全国各地都发表过作品。但岳麓书社方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罗襄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曾经在一些企业中担任法律顾问一职。
今年6月27日,罗襄珑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2007年9月30日,其通过邮局将自己创作的36万字的文艺作品《闪电行动》以及2万字的作品《野人》寄给被告岳麓书社,经过查询发现其作品已由被告收取。
昨日的庭审现场,岳麓书社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岳麓书社既未侵犯罗襄珑的著作权,也没有妨害其行使著作权。“罗襄珑寄出书稿后仅两个多月就收集了书稿的邮递结果,但并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向被告询问稿件是否收到、内容是否符合出版要求等一般正常作者予以关注的作品能否出版的问题,因此,我们对罗的投稿动机提出质疑。”被告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罗襄珑的诉讼请求。
有关规定适用“一稿一投”
经过一上午的庭审后,法庭当庭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这是为了维护出版机构和作者的合法权益,对该项规定应当理解适用于“一稿一投”的情况,而罗襄珑曾就涉案作品以不同书名分别向其他出版社投稿,不存在“一稿一投”的情形;且该规定是国家版权局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的,而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了修订,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因此罗襄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罗襄珑的诉讼请求。
首次庭审网络直播是一种尝试
“这是长沙市法院系统首次通过网络直播审理案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衡宁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网络直播庭审形式让老百姓同步关注法院案件的审判,有利于推进审判公开,也是一种很好的法制教育方式;同时,对法官的审判能力也是一种挑战。
为什么会选择这起知识产权案件来进行首次网络直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案件关注度高、涉外性强,因此更需要公开透明的审判。”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长沙办理了一系列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长沙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跻身全国先进行列。据了解,长沙中院将以知识产权案件和民事案件作为重点,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网络直播。(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管士方)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