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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蓝天野状告影视公司索要片酬13万

发布时间:2008-08-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龚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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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蓝天野(男,80岁,北京市人民艺术剧院离休演员)诉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新视艺盛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泰时代影视有限公司一案。

  原告诉称,2006年6月18日,原告与电视连续剧《朋友的朋友是朋友》摄制组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摄制组聘请原告参加《朋友的朋友是朋友》的拍摄、制作工作,在该剧中担任饰演郑义的工作;约定原告进入剧组的工作时间为2006年6月18日至2006年8月30日止;摄制组同意支付原告税前片酬1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拍摄任务,但该剧摄制组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片酬。

  原告认为,其与电视剧《朋友的朋友是朋友》摄制组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并未获得报酬。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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