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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提供类型相同歌曲搜索服务是否侵权遭争议

发布时间:2008-08-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史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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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友播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案件涉及向公众提供类型相同歌曲搜索服务的法律责任问题,属于一种新类型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原告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9月4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www.yobo.com网站上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陶喆、蔡依林、孙燕姿、戴佩妮四名歌手演唱的七张专辑中的73首歌曲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www.yobo.com网站及《法制日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28万元。

  被告北京友播世纪技术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免费网络信息存储服务提供商,并非内容提供商,涉案歌曲全部是由网友自行上载的。被告方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了全部涉案歌曲,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新类型案件,用户在涉案网站搜索歌曲时,系统会在显示所选歌曲的同时显示一系列与选定的歌曲标签风格类型相同的歌曲,点击后可以在线收听。被告方主张,其经营性质实际上就是向公众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只向网络公众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对公众上传的文件进行编辑分类,但其自身不自行上载任何内容亦不收费,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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