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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可可西里》著作权之争(图)

发布时间:2008-02-22 来源: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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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西里》资料图



《可可西里》资料图



官司审判现场

  2004年由陆川导演拍摄的电影《可可西里》在大陆公映,这部影片在公映之初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以一个随队采访记者的视角,真实地记录了在荒凉的无人区,一些人无情地屠杀藏羚羊,巡山队员顽强地在风雪戈壁中追捕盗猎者的故事。

  本期报道关注的这起案件,是由这部电影在网络上传播而引发的——《可可西里》著作权之争

  案件回放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诉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他们对电影《可可西里》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而被告方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法传播电影《可可西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郑州市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影片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其他费用6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被告方不存在侵犯原告享有的《可可西里》影片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原告出示的(2005)郑证经字第[14128]号公证书显示的虽然进入了被告方的域名,但内容显示却不是被告的网站。因为在互联网中网络攻击的情况很多,通过此网站可能会进入彼网站。

  因此,原告提出的3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认为,有损失才有赔偿,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依据或侵权人所获利润,应当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几份证据

  法庭审理中,原告出示了与享有电影《可可西里》著作权有关的证据,其中包括北京市公证处的三份公证书。

  第一份公证书证明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03年7月5日就拍摄和发行电影《可可西里》而签订的协议,约定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与原告各自享有该片50%的版权。

  第二份公证书证明原告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原名称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第三份公证书证明2005年4月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声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享有电影《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100%的著作权和所有权益。

  原告还出示了一份《可可西里》电影的原版DVD,并要求当庭放映,以验证字幕中标明的制作人、版权人以及所有人。

  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公证书不足以证明著作权问题,但称不需要当庭播放《可可西里》电影的原版DVD。

  法庭辩论

  被告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索赔30多万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有无法律依据?

  焦点1:

  原告首先提供了(2005)郑证经字第[14128]号公证书,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网络中传播、复制电影《可可西里》的侵权事实,并且在长城宽带的域名下,有明确的电影标志:免费电影《可可西里》。

  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确实行使了侵权行为,公证书中所显示的二网页页面非常清楚,如果对方不能证明这个网页不是自己的,那么就排除了通过域名进入到其他网页的可能性,可能性不是必然性。

  被告否认提供过《可可西里》这部电影的浏览和下载服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并认为原告的公证书只是过程的公正,并没有肯定是进入了被告的网站。

  焦点2:

  原告称,电影《可可西里》在第25届中国电影金鸡奖中获得最佳故事片奖,证明了《可可西里》跟《手机》、《大腕》等影片是同样级别档次,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与之相当。即索赔30多万元是合理的,而且《可可西里》的摄制成本还要高于这些影片,因为它的摄制环境是在青藏高原,投资成本更大。

  被告则认为,《可可西里》影片的获奖只是对它的文化价值的一个承认,跟它在网站的点击率不能成正比。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1.认定被告侵权影片《可可西里》系由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联合摄制完成,而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声明中,明确华谊兄弟影业公司拥有影片《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著作权,其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可可西里》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可以相互印证。

  据此,法院确认华谊兄弟影业公司系电影作品《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人。

  被告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未经原告华谊兄弟影业公司的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影片《可可西里》的服务,必将影响华谊兄弟影业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对该部影片的传播,并导致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行使著作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到侵害。

  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对影片《可可西里》进行传播时,影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并且从该片获得第25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故事片奖的情况来看,其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作为向公众提供网络服务的专业网络服务者,应当知道在网络上传播的电影作品须经过该影片著作权人的许可后方可播放。但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并未就其在线播放的影片《可可西里》的来源及授权情况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或举证。

  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答辩所称,郑州市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中显示进入的是其公司的域名,但显示内容并非该公司所制作,以及现代黑客技术的运用完全可以进入一个虚假网站。因其并未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结合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认可网址为www.gwbn.ha.cn 的网站系其公司所注册的域名以及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证据保全的网页下方载有豫ICP备05011162号、郑州市金水区16号附1号中青大厦12楼的地址,对其该项答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2.判令被告赔偿8万元对于赔偿数额问题,应当由侵权人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以及因侵权而产生的违法所得,故华谊兄弟影业公司实际许可他人网络传播类似作品的费用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他人网络传播类似作品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可以作为确定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许可利益损失的参考依据。

  同时,考虑到影片《可可西里》与类似作品所存在的差异以及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侵权后果、影响范围、华谊兄弟影业公司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8万元。

  3.被告无须公开道歉对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所提出的要求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在其网站和中国出版报上公开赔礼道歉问题,法院认为,因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所侵犯的是华谊兄弟影业公司电影网络传播权,并未对华谊兄弟影业公司的商业信誉等造成不良影响,且华谊兄弟影业公司当庭表示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的行为未侵犯其著作权中关于人身方面的权利。

  因此,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缺乏合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据了解,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

  律师点评

  丁瑜(《走进法庭》主持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符合哪些条件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放映权、发行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违法性。即行为人使用影视作品并非合理使用,也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这里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作品的情况。

  2.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造成权利人人格、名誉、声誉等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失。

  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结合本案,行为人明知在网络上对涉案影视作品的传播不是合理使用,也没有经过许可,主观上存在过错,事实上也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因此依法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丁瑜:那么法律关于这类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郭新治: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一般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要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确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则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包括是否侵害了权利人的人格、名誉、声誉等精神利益,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情节是否严重等因素。本案当中,侵权行为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上造成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没有对权利人的商业信誉等人身利益造成损害,所以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我国目前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赔偿,实行的是全面赔偿原则,根据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丁瑜:影视作品的侵权现象在现实中可以说是比较多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如何?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郭新治:是的,目前影视作品的网络盗版现象比较严重,网络运营、网吧、广播电视台等对影视作品的侵权比较多。

  目前法律和有关部门对这些著作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目前我国发生的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赔偿额度波动幅度较大,同样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的法院所获得的赔偿额度有很大的差异,另外在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情况下,确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也不尽合理。

  所以,一方面需要完善立法,另一方面需要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倡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要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使用正版作品。著作权权利人在发现权利被侵害时,要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也提醒大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一旦被起诉就要付出很大代价,另外,一旦确定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避免侵权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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